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23日下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针对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以及虚假捐赠等行为作出立法规制。
针对“霸座”“抢方向盘”等不良社会现象增加新规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霸座、强抢方向盘等问题,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是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二是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三是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解决虚假助残捐赠问题 草案增加助残为不可撤销赠与情形
近年来,机构和个人对残疾人的诈捐常成为热点话题。有意见提出,为了体现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助残捐赠问题,有必要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相关条款增加“助残”情形。
为了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助残捐赠问题,草案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为了体现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助残捐赠问题,有必要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草案二审稿在上述条款中增加了“助残”情形。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
会后,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至2018年11月3日征求意见截止,共收到公众意见437986条,这是近几年来公众提出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这说明了社会各界对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高度关注。
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后,拟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经研究,本次常委会将对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进行再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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