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法》立法该有一定的前瞻性,因为新政策和新技术均能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推进方向或进程产生“质变”影响,新法律不宜“打压”技术革命,也不宜放任自流。
就我个人的经验和关注的领域,建议立法者能在法律条款中考虑如下影响因素:
一是失信惩戒机制从“政府联合惩戒”推进到“市场联防”,社会力量更深度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必然的。
二是考虑社会治理创新,应衔接社会体制改革,特别是治理到善治(也称“良治”)的过渡。
三是政府市场信用监管升级2.0版的技术特征,以及它在支持“社会诚信体系”时存在监督和自律等操作方式的不同之处,充分考虑国家市场监督监管总局系统采用的监管方式及其特点。
四是信控和监管的平台式服务方式及其生态圈发展的思维,因为企业信用管理外部技术支持和政府信用监管均会采用平台技术,方式上变化是相当大的,这属于技术进步的表现。
五是考虑大数据征信技术使用及其后续的人工智能化问题,给数学模型“喂数据”的深度学习方式和“画像”技术方法只会进一步得到应用,而且恐怕不是能够被大幅度限制的。
六是所谓的信用资本新理论及其可能的实践,信用资本的构建及其交易有了越来越强烈的呼声,但不包括信用币。
七是信用生理学方法的可能发展和使用。七是法律条款不要对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化和形成国际工程化“贴封条”。
有一点务请立法者留意,社会信用体系下的技术工具不见得是成熟了才被应用,新技术的试验性和试错性质的应用随时会发生,而且有“闯祸”的可能性。
关于信用生理学,当红博物学家、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爱德华.威尔逊被称为是“知识大融通”的巨人,他说过:“使部分社会科学变成生物学或其延伸。”这句话不是哲理,是能够变为现实的,其背后的意义极其重大。具体技术方法可参见相关论文。
鉴于发言时间有限,社会信用体系的国际影响问题不能展开说。近期在国际上,来自发达国家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攻击和负面评价不少,全部都集中在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攻击。多数负评来自外国媒体人,媒体人往往只了解些皮毛就做出不负责任的评论,展示的是他们的价值观和思维逻辑。
自2018年起,开始看到外国学者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论述,出现了一些较为中肯的评价。我认为,要给外国学者更多的时间,因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相关的出版物几乎没有英文版的。转回到立法工作话题,我希望《社会信用法》能有助于消除国际负评。
最后,尽管此次立法无法将《社会信用法》写成一部《信用宪法》,但我们对它的期望值仍就非常高,望在座的法学家能够施展各自所长,为我国的信用立法做出贡献,最终能拟出一部国内国际都公认的优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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