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商务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规范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下称“惩戒名单”),加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商务领域信用监管。
《办法》对惩戒名单的认定、发布和推送、响应和退出作出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即日起将依照《办法》将相关主体列入或移出惩戒名单,将名单信息向社会发布或推送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办法》将惩戒名单分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两类,商务部各业务司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惩戒名单认定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惩戒名单,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办法》指出,有关部门认定惩戒名单可依据如下信息:一是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方面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二是司法裁判;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
《办法》规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同时认定单位认定惩戒名单时,应履行告知程序,明确列入的标准、依据、惩戒措施和相关主体享有的申辩权利等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指出,在告知程序中,相关主体可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此时,认定单位应进行核查,并做出维持、修改或撤销的决定。
《办法》规定,认定单位应及时向信用机构报送惩戒名单,并提出联合惩戒建议。
在惩戒名单的响应方面,《办法》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在直销资质、商品配额等方面予以限制,对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加强监管。
惩戒名单主体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承诺或参加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然而,距离前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或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达2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据悉,2016年5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商务部此次《办法》的发布对商务信用惩戒名单管理进行了细化规定,有力落实了国务院对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
据《办法》,商务部将负责建立健全惩戒名单联合审查机制,商务部信用工作机构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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