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9日。与修改前相比,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等增加了关于统计诚信建设的内容。
与修改前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本法适用于政府统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提出,统计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统计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拒绝、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提出,国家加强统计诚信建设,建立统计信用记录和评价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统计从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实行统计信用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在相关法律责任方面,对于将予以处分或通报的情形,第四十八条在“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增加了“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表述。
另外,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统计从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有本法所列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统计失信企业和统计失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原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个人打击报复。
在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中的应用,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有效性。
在统计调查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在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统计信息共享工作。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国家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制定统计信息共享标准,明确各部门统计信息共享责任。统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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