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
《意见》确定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七大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和实行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系统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国务院其他部门要确定部门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二是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事项,由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是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要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六是加强信用监管。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七是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要加强督促检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司法部、国务院审改办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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