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草案建立规范统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是2019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对原工商总局于2015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的。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的重要抓手和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实施部门间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此次修订是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升级。
信用监管作为贯穿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的基础性工作,应当统一整合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建立规范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实现列入标准、程序、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的法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而目前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管理制度散见于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客观存在法律层级、标准、程序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
此外,随着监管理念更新和职能转变,《办法》显现出列入情形不全面、列入标准不尽科学等不相适应的问题。
对《办法》进行修订,将有利于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是建立规范统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的客观需要,是完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
《修订草案》中审慎调整列入情形、科学规范列入标准、完善送达和听证程序等一系列举措,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修订草案》在对市场监管总局各业务条线,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列入情形进行统一规范的基础上,提炼整合相同或者类似情形,剔除不符合列入原则的情形,最终按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3种情形,明确了14类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具体情形。
《修订草案》增设了列入前送达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告知拟列入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自收到拟列入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申请举行听证,这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抗辩权等合法权利。
此外,《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一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在审查登记注册、备案和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等6项惩戒措施,并明确要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嵌入各业务系统,建立健全查询反馈机制,推进多部门信息共享共用,实施联合惩戒。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给予了当事人重塑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规定了信用修复的标准、程序、监督。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届满1年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但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进行整改纠错后方可申请移出,以确保信用修复的有效性。
起草过程中,《修订草案》多轮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进一步保证其严谨性和科学性。
良法方能善治,期待这部法规的出台落地,能够进一步强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促使失信主体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实现“利剑高悬、强化惩戒”,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健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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