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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信用修复国际比较
2021-03-19 09:15:36 来源:源点credit
从国家层面加快信用修复立法、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培育信用修复机构以及丰富信用修复方式等方面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标准和机制,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加系统化、规范化。

摘要:

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信用修复机制是适用失信主体改正自新、为其重塑信用的新方式,是信用惩戒的有机组成。通过梳理信用修复的定义、原则、对象及作用,从信用修复立法、不良信息保存、异议及投诉处理机制、信用修复机构设立等方面比较分析美国、英国、韩国和中国的信用修复机制,同时分析英美在信用修复监管、美韩及中国在诚信教育、韩国及中国在信用救助等方面的具体做法,进而提出中国信用修复亟须解决的问题。

我们应该从国家层面加快信用修复立法、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培育信用修复机构以及丰富信用修复方式等方面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标准和机制,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加系统化、规范化。

关键词:信用修复;信息主体;失信;国际比较

当前,国内在信用修复方面的研究多是借鉴国际实践经验,国际上信用修复主要分北美、欧洲和亚洲三种模式,分别以美国(市场主导型)、英国(介于政府主导和市场化之间)、韩国(政府主导型)为代表。

已有研究成果通过对有代表性的国家信用修复实践经验研究,提出完善我国信用修复相关立法、机制、机构、方法等方面的对策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基础。

个人信用修复国际经验方面,陈勇(2014)、王秋香(2015)提出借鉴美国经验,构建个人信用评分体系、推动设立信用修复机构、实施多种异议处理方式、完善异议处理流程[1-2]。

金志坚和王凯(2016)、袁庆春(2017)总结了美国个人征信修复的主要做法,为我国完善信用修复提出措施建议[3-4]。

从信用修复意义方面看,张培元(2019)提出信用修复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生态修复[5]。

周菊(2019)认为采取信用修复方式,能鼓励更多失信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传递向善的正向力量[6]。

在国内企业信用修复研究方面,陈其忠(2018)、杜奕奕(2019)重点对我国企业信用修复法律制度提出了设定修复条件、改进修复方式、创建修复机构、完善监管体系等四方面的立法建议,结合企业信用修复现状,提出对策建议[7-8]。

针对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童岚冉(2019)、徐志明和熊光明(2019)着眼于信用修复机制的实定法和粗放式立法困境,提出信用修复机制的精细化方案[9-10]。

一、

信用修复的定义、原则、对象及作用

(一)信用修复的定义

信用修复是引导失信主体向善守信,为减少或退出惩戒所实施的一种救济手段,以保障主体信用记录准确、完整,减少或消除信用报告、档案中经济和社会等领域的不良信用记录为目的,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

在修复方向上,包括由信息主体主动修复和被动或协同修复。

主动修复即信息主体在具备修复条件下,主动提出修复申请、作出信用承诺、参加专题培训、取得结业证书,通过持续提交信用报告、完成信用整改、接受协同的监管、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等方式减少信用报告或信用档案中的不良信息,增加有益信息,达到修复信用报告或信用档案的目的,以减轻或消除联合惩戒现在或未来对自身的影响。

被动或协同修复即由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提供、失信认定、信用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特定情形下,删除信息主体逾期不良信息,组织开展征信宣传、教育培训、志愿服务或公益慈善等活动,评估并识别有意向修复信用的失信主体,通过降低对其信用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帮助失信主体提升其获得良好信用的能力,以间接修复其信用。

(二)信用修复的原则

信用修复主要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合理划分信用修复过程中失信认定、失信主体、信用管理、服务及使用等各类部门的责任义务,建立健全多方沟通、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把好信用修复各环节关口,逐渐实现失信惩戒数据共享和对重点领域的全覆盖。

二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政府在此项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指引、推进作用,通过市场和政府双重手段,提高信用修复活动效率,凝聚各方力量参与其中,形成信用修复机制建设的合力。

三是逐级修复,梯次退出。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在外部监督下审慎组织实施。修复过程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修复条件和程序应与失信严重程度相对应,信息主体有权提出异议。

(三)信用修复的内容

信用修复内容一般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国外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不良公共信息,包括破产、欠税、公共事业欠费、法院民事判决、强制执行等记录及逾期支付的医疗账单等。

二是不良信贷信息,包括信用卡、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学生贷款等逾期后产生的不良记录。

三是债务催收信息,主要针对被相关讨债机构追讨的欠债不还的信息。

国内也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信用报告或信用档案产生过程中,信息提供方和信息加工展示方可能会在采集、传送或处理信用信息的过程中,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信用报告载入错误信息和数据。

二是非信息主体、信息提供方或信息加工方原因造成的不良信息。如代理还款机构未及时划款形成的违约信息,又如信息主体身份被盗用引起的不良信息。

三是信息主体主观原因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如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合规履行合同义务的信息,或信息主体接受行政处罚、法院判决、裁定履行义务及强制执行等不良信息。

(四)信用修复的效果

信用修复能够起到一定的教育、警示和示范引领等作用。通过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能形成更好的维护个人信用氛围,让失信者从漠视、被动、消极应付向重视、主动、积极应对方向转变,更好地发挥激励效用,对个人、社会来讲,都是一个正反馈。

尤其是通过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法律制度,能有效应对信用修复秩序紊乱等造成的新问题,以及新型企业信息文化带来的新挑战,给有悔过意识却困于“黑榜”的企业带来转机,为企业重塑诚信打开“绿色通道”,促进企业依法公平竞争,提高守信利润。

同时,信用修复对破产重整企业的再生及持续发展有重要功效,既有助于挽救一批企业,也是破产重整司法创新实践工作的组成部分。

信用修复工作也有利于维护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积极探索信用救助机制,能帮助信息主体重获信用修复的能力,达到信用修复的目的,实现信用修复的良性循环。

2020年疫情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征信权益保护政策,指导金融机构在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基础上,对符合信用救助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开展前期调查、评定,采用“灵活调整贷款期限、贷款程序、还款方式”等综合措施,针对性地开展信用救助工作,帮助其逐步提升信贷获取的能力,解决其融资难问题。

经接入机构认定,对四类人群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包括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其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记录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此举措切实保护了因疫情而受影响的相关人员的征信权益,支持了疫情防控和稳企业保就业等工作,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也获得社会各界的积极反响。

由此可见信用救助机制在信用修复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国内外信用修复比较

(一)立法比较

1.美国、英国、韩国的信用修复法律

美国、英国、韩国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异议信息的处理和信息主体的相关权利,以及信用修复机构或相关处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为信用修复提供了法律保障(见表1)。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具体规定了如何处理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强调要保护信息主体的异议权、救济权等各项权利,同时明确了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保证有效而准确的信用信息,禁止虚假信息,建立和完善了身份盗窃识别和欺诈预警工作机制。

《公平及准确信用交易法》明确如何保证信用信息安全、信息的准确性和如何处理信息,防止信息主体因为身份被非法盗用而造成不良信用信息的产生,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信息主体修复信用历史。

《信用修复机构法》规定了信用修复机构的权利、义务,同时规定了信用修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美国建立了完善的专业的信用修复机制和制度。

英国《消费信用法》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贷款被拒绝的原因——征信机构是否有其不良信用记录或登记。该法充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知情权。

一是明确贷款公司等向哪些征信机构咨询过消费者的资信,确认这些征信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二是消费者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支付1英镑后,可以要求征信机构提供相关档案资料的副本。

三是在必要的状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修正或补充完善其相关档案副本。

《数据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监管机关、信息采集的渠道和目的、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信息的准确性和质量要求等。

韩国《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规范了其信用信息体系,规定信息主体享有免费查询权和更正请求权,若因违反本法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则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信息主体的自决权、救济权,以及如何进行个人信息的救济,如信息主体可以通过信息纷争调停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个人信息申告中心申请申告或者申请团体诉讼等。

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综合改善方案》主要规定了个人消费者对个人信用评价的结果要求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进行详细说明和复议,并要求其对错误信息进行重新评价[11]。

2.我国的信用修复立法现状

在我国,目前只有推进探索信用修复机制的意见、相关的信用规定和地方信用修复制度等,现行的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中也零星地提到过信用修复。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信息主体对认为存在错误、遗漏的信用记录,有权提出异议,进行更正;《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地方法规如《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等向相关机构提出信用修复。

(二)各国信用修复的主要做法比较

1.各国通过规定不同的不良信息保存期限进行信用修复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个人信用正面信息将保存10年。

负面信息将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个人破产记录保存10年;欠税、民事诉讼等负面记录保留7年;年薪7.5万美元及以上的个人信用信息可长期保存。英国的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6年。韩国规定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

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2.英美及我国均建立了异议处理机制,处理形式上有所不同

美国征信异议的申请渠道多样化,包括电话、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处理流程主要包括提出、受理、核查、反馈等四个环节。

此外,艾可菲、益博睿、环联和伊诺维斯建立了异议处理平台e-OSCAR,消费者在线进行异议申请,平台将异议申请转交给信息提供者并进行处理。

在英国,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中的某些信息有异议时,可在信用修复机构协助下向信用记录机构提交异议申请,由信用记录机构联系信息主体与有关数据信息提供方(如信贷机构、讨债机构、水电气公共事业机构等)进行核实,信用记录机构在28天内通知信息主体异议处理的结果。

如果在28天后并未更正或恢复,信息主体可以写信给信息专员署要求处理。

信息主体也可直接与信息提供方联系,信息提供者经核对认为可修改后,由信息提供方告知信用记录机构对信息主体的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如果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准确、真实,信用记录机构则不能进行修改。

我国信息主体因为征信机构在履行职能时程序性不合规而对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有异议时,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申请,而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以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存有异议的信息进行标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给异议申请人。

而对没办法核实的存有异议的信息,信息主体可以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有异议信息进行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只能是针对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且信息主体应当保证其个人声明的真实性。

针对一般和严重的不良公共信息,对于公示期在3个月以上的,失信的信息主体可以向其失信行为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作出信用修复承诺,进行诚信约谈和专题培训,然后失信认定单位进行认定修复和备案;对于特别严重的失信在公示期内不予修复。

3.美国、英国及我国的征信投诉机制

美国、英国及我国设有专门负责征信投诉的机构,但具体操作又各不相同。美国负责投诉的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

FTC研发了负责信息主体投诉的数据库——“消费者哨兵网络”(ConsumerSentinelNetwork),并负责收集相关信息。FTC只向执法机构共享“消费者哨兵网络”中的数据,“消费者哨兵网络”中的投诉数据保存期限为5年。

同时,CFPB建立了专门的消费者投诉数据库,按期全方位分析信息主体等对信用报告的投诉情况,向美国国会提交相关的分析报告。

在美国,征信局、债务催收机构等需要在接收到信息主体投诉后15日内做出是否处理等相关回应,并在60天内完成所有投诉处理程序[12]。

英国专门负责征信投诉的机构是信息专员署。信息专员署是一个公共机构,且具有独立性。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个人信息业务投诉,并对信用修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根据实际情况,对拒绝承担义务的相关信用修复机构实施处罚,如进行调查并提出警告等。

我国主要是向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征信投诉。信息主体可针对冒名信贷、信贷纠纷、报送失误等侵害合法权益问题向人民银行申请投诉,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受理,受理后转到相关机构进行取证和核查,信息主体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美国、英国、韩国有专门的信用修复机构

英国、美国通过立法来明确信用修复机构的职能和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韩国主要是成立了信用恢复委员会和市场化的专门信用咨询与修复服务公司。

而我国目前没有成立专门信用修复机构或相关的信用修复、重建中心,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机构等负责修复。

在美国,信用修复机构超过千家,最著名的三大机构为:益博睿、艾可菲、环联。

主要负责为信息主体提供信用报告解读,分析其不良信息产生的原因,明确信息主体关注的重点和需要修复的内容,帮助信息主体进行信用修复。提供信息主体关于信用信息咨询和建议的服务,帮助失信主体进行异议申诉,减少不良信息对失信主体的影响。

在英国,由监管机构指定信用修复机构,例如益百利、艾可菲等,主要为失信主体提供咨询、综合评估、建议、异议申请等综合性信用服务,大多信用修复机构即为信用记录机构。

服务内容具体包括:免费解读信息主体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分类识别信息主体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信息,结合信用报告并根据信息主体实际情况,对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对信息主体潜在的失信风险进行提醒和告诫,为失信主体提出有针对性地修复方案,辅助失信主体向信用记录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同时,信用修复机构可以将一些不良信息删除,来改善信用评级;在保存期内的一些信息如果认为是错误的也可以进行删除。

同时,对于拒绝承担义务的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可实施法律制裁。在韩国,政府设立了独立于其他委员会的信用恢复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服务对象是信息不良者,委员会的志愿律师免费帮助信用不良者识别信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该委员会主要采取减免部分债务、重组债务、调整还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有效措施帮助信息主体进行信用修复。

同时,韩国成立了信用咨询与修复服务公司,此类公司专门为信息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服务。

我国信用修复遵循“谁认定,谁修复”为原则,一般是做出失信认定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进行信用修复。例如征信中心、金融机构、对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违法失信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主管单位等。

目前,针对信贷信息我国没有设立专门提供信用修复服务的机构,不能为信用不良者存在的不良记录提供专业信用修复的方案,也无法对有异议的负面记录申诉进行专业的协助。

5.美、英两国的信用修复监管机制较成熟

为保证信用修复的良好运行,各国均建立了监管机制。美国设立了三个监管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和司法部。此外,根据《信用修复机构法》的有关规定,将消费者数据行业协会(CDIA)、全国信用管理协会(NACM)和美国国际收账协会(ACCP)三大行业协会也纳入了监管机构。FTC可以通过法院对信用修复机构的不法行为进行民事诉讼。CFPB接受消费者对信用修复机构的投诉。

此外,司法部也对征信业务进行执法。英国成立了信息专员署、信息法庭、破产服务局三家信用重建的监督机构。其中,信息专员署是一个负责信息主体业务投诉、监管信用修复机构的独立的公共监督机构,同时,还对拒绝承担义务的相关信用修复机构实施处罚,以保证监管有效,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如向信息提供方要求更正个人信用报告中不正确的信息、向信用修复机构要求更改信用报告中不正确的信息和向信用修复机构发出更正通知。信息法庭的主要职责是依据《信息自由法案》处理相关的诉讼。破产服务局主要向公众提供破产等方面的信息。我国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监管职责由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

6.美国、韩国及我国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为提高公众的诚信意识,保护自己的信用信息,各国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在美国,监管机构和征信机构负责征信宣传教育。

FTCCFPB成立了专门提供征信宣传教育工作的机构,利用相关的网站开设教育专栏,还为特定人群提供专项宣传教育活动。韩国主要通过引导失信主体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倡导以努力工作来提高个人经济收入;对于失信行为等原因造成的个人不良信用及时进行修复。

我国牵头部门制定并大力推行征信相关宣传方案,组织进校园、社区、机关、企业等,开展涉及个人和企业信用方面的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同时通过“3·15”“6·14”等主要时间节点开展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信用报告使用及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宣传,并重点针对经济弱势群体进行诚信宣传教育。

7.韩国与中国信用加分和信用救助机制

1)韩国。

一是建立个人信用加分机制。

2013年,韩国金融委员会(FSC)规定提高个人信用分数的方式,如:6个月以上没有拖欠缴费信息加5分,超过1年加10分等。

2015年,韩国金融监督院(FSS)将手机账单、公共事业账单、医疗保险等非金融信息情况纳入信用评估中。针对参与政府支持的小额信贷项目(新希望贷款、阳光贷款、微笑金融等)的所有低收入借款人,诚信偿还贷款会在评价信用等级时得到加分。

二是建立完善的信用修复救助机制。

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设立了信用恢复基金,主要是为使用该公司“不良债权整理资金”盈余设立的,该基金帮助合格申请人减免拖欠利息。韩国政府建立了价值15000亿韩元的“国民幸福基金”,可通过坏账冲销等债务重组方式及延时偿还债务等手段,帮助信用等级在6级以下、年均收入少于4000万韩元的信息主体修复信用。

三是法院提供个人信用修复措施。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即:法院针对有偿还能力的人直接执行分期偿还计划;法院精简对于确实无偿还能力的人的个人破产程序。

2)我国在信用救助和信用加分方面的探索。

一是地方开展个人信用评分的加分机制探索。

在“信用中国”互联网平台中苏州市和宿迁市两地有“信用分”机制。两地通过设置基础分和奖励分模式,对本市市民的个人信用计算出相应分值,市民的见义勇为、公益、无偿献血、表彰荣誉、志愿服务等良好行为作为加分项奖励。

二是特殊时期政策调整开展信用救助。

我国征信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要求信息报送者对非主观失信的信息主体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不作逾期报送,或对逾期记录调整。

三是探索开展农村信用救助。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总结辖区广元中心支行试点做法,推动政府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多部门协作、金融机构参与开展农村信用救助工作,主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村经济主体进行排查,以农户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对象,结合“五有两无一勤劳”评分标准精准识别,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特殊金融扶持政策、调整贷款期限、放宽信贷准入条件、完善征信记录关爱机制等救助措施,帮助农村困难群体重获金融支持,增强农村经济主体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重建良好信用。

三、

我国信用修复存在的不足

(一)缺少信用修复专门立法

我国仅有推进探索信用修复机制的意见、相关的政策规定和地方立法制度等,另外在一些行业规定中零星地提到过信用修复,但并没有形成专门的立法。

(二)信用修复机制较单一

目前,我国对公共信用信息的修复,失信主体只有向认定部门申请,并按照程序作出信用承诺、完成规定项整改、通过核查、接受培训、提交信用报告来进行修复。对不良信用信息的修复,信息主体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良信息大都只能在终止不良行为5年后自主更新,或是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良信息提出异议或投诉申请、作出自主声明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修复。

(三)未培育和设立信用修复机构

目前,针对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构主要有各行业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19年在“信用中国”公布的满足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而针对征信机构信息没有设立专门提供信用修复服务的机构,仅以“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提供修复,如征信中心、金融机构等。

(四)信用修复程序和方式较单一、不成系统

我国针对公共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修复程序、方式不同,但与国际上成熟的信用修复相比较单一、非系统化。如缺少专业机构对信息主体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协助提交修复申请,缺少专门的异议和投诉平台。针对失信主体缺乏统一完善的信用加分机制,没有信用救助基金的帮助。

四、

借鉴与启示

(一)建立信用修复法律法规

根据目前我国地方性和行业性的信用修复相关实践,可先从国家层面为其提供指导,并进行规范。从部分地方和行业抓住主要失信问题和行为,规范立法进行修复。

然后根据现阶段我国征信市场发展和信用修复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已有的法律规定,吸收国际经验,从国家层面建立一部适用于各行业信用修复的法律法规。规范信用修复的范围、前提条件、实施主体、操作流程,以及信用修复机构的权利义务、监管部门的监督职责等。

(二)完善相关修复机制

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建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明确信用修复的原则,按照“谁提供、谁受理、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政府部门等信息提供者负责处理信用修复,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等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标准,监管机构负责监督规范信息修复资料、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信用修复标准、修复流程、办理期限、责任监督、信息安全等,促进信息主体因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程序可分为两种:

一是信息主体因自身失信行为向信息提供者申请修复,信息提供者根据申请,审核修复资料、条件等是否符合标准,给予是否修复的回复。如可以修复,向相关部门传送修复申请并进行处理;如不能修复,告知其不能修复的原因。

二是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主动进行修复,自行更正。

2.建立争议调解、救助机制

建议监管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如行业自律组织,负责调解信息主体与信息提供者对于失信行为存在的争议,提高信息主体对自身失信行为修复结果的满意度,如消保委员会受理消费者与商家在消费信用档案中认可不一致的情况。

探索完善信用救助机制,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可借鉴韩国政府建立信用恢复类专用基金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明确救助对象标准,精准识别救助对象,充分运用政策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专项信贷风险缓释基金等增信工具,对非主观失信的信息主体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救助措施,重塑失信主体信用。

(三)培育信用修复机构

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的信用修复机制。相关部门根据地方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信用修复发展的实际情况,增设相关职能部门或增加相关职能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发挥“双牵头”作用,积极鼓励培育市场信用修复机构,明确信用修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帮助失信主体解读信用报告、提供信用修复方案等。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发挥监管职能,对信用修复机构进行监管。推动国内信用修复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制定严格的信用修复机构职业道德准则,维护行业的公允和稳定。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行业协会。

同时通过高校设置信用相关专业和开设信用修复相关课程来培育专业的信用修复人员,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培育信用修复从业人员,通过培训和从业资格认定来提高信用修复从业人员的素质。

(四)丰富信用修复方式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拓宽信用修复渠道,增加互联网申请、电话申请、传真申请等方式。同时积极探索利用支付宝、微信、商业银行APP等方式申请信用修复。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自己的修复系统,建议利用云计算、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搭建一个统一的信用修复平台,如美国的e-OSCAR异议处理平台,将信息主体、修复机构、三方机构、监管机构纳入平台,不仅可以统一信用修复标准、规范信用修复流程,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还可以降低信用修复成本,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参考文献:

1]陈勇.个人不良信用修复机制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福建金融,20147):39-42.

2]王秋香.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修复机制[J.征信,201510):62-65.

3]金志坚,王凯.美国个人征信修复的主要做法及经验启示[J.金融纵横,201611):95-98.

4]袁庆春.个人信用重建的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1723):82-83.

5]张培元.“信用修复”也是一种生态修复[N.贵州日报,2019-07-19006.

6]周菊.“信用修复机制”给失信者留弥补空间[N.江苏经济报,2019-07-19A02.

7]陈其忠.我国企业信用修复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8.

8]杜奕奕.我国企业信用修复现状与对策分析[J.企业管理,20198):113-115.

9]童岚冉.信用修复机制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9.

10]徐志明,熊光明.对完善我国信用修复制度的思考[J.征信,20193):38-42.

11]康贞花.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特色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J.延边大学学报,20128):66-72.

12]杨岩,王薇.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征信信息主体投诉机制[J.征信,201510):64-66.

源点注:本文来自于《征信》2021年第2期,作者:何永川、熊心伟、刘洪霞、黄清林、庞凤翥 ,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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