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6月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的都有,
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新规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推动失信联合惩戒,将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水运领域许可事项首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水运领域许可事项首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将于6月1日起实施。《方案》要求,各单位要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和信息沟通。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开展相关工作。《方案》要求,综合运用行政监督、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充分发挥检验机构专业优势及协会自律作用,促进罐车管理社会共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加强失信惩戒。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对钢铁产能置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设计咨询单位和评估机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省级新规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58条,分别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作出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8章43条,分别对信息归集、信息披露和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息安全、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对诚信要求做出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信用状况良好是指申请单位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严重失信记录的事项范围及其处理措施,由项目管理部门在有关实施细则中明确。
《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见提出:要加强资产管理机构培育和行业规范、自律、法治、信用等配套建设,筑牢健康发展根基。要开展资产管理行业法治信用建设。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施行。《办法》要求: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和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承担相关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拟定职能范围内信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相关领域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领域信用分析与监测工作。
市级新规
《深圳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记录,归集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通知》增加了对新建商品房预售条件和交付履约行为的规范要求,完善了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售前指导、售中巡查、售后检查等监管要求,推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
《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综合评价、按分授星、分类监管。房管部门将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优胜劣汰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于2021年6月1日起在济南市推广。第五条要求: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第三十六条要求: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市物业主管部门建设市级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人信用管理工作。
《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
《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将于2021年6月27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培训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等违法行为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办学许可,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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