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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欣: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不要停滞
2011-01-17 10:55:54 来源:经济参考报

  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
  行业信用是基于行业自律原则的行业内经济活动主体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诚实信任关系。行业信用包括了本行业和上下游产业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行业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特征:一是征信对象为同行业内企业;二是推动者和管理主体具有中立性;三是治理基础是自律;四是具有非盈利性。
  行业协会是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体。世界各国的行业协会组织都具有信用服务的功能,其优势有:信息采集比较容易、服务成本比较低、专业性和独立性比较突出等。按照经济学理论,协会掌握着会员及上下游企业信息,可以有效解决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行业协会具有中立性和自治性,交易者对于不诚实交易会受到行业协会记录、共享、公开等惩罚的预期,将阻止其选择欺骗行为。因此,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坚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发达国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的启示和借鉴
  美国是世界上信用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其信用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法律法规比较完备,商业化信用服务行业是维系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主体。美国虽然没有形式上独立的行业信用体系,但是其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已涵盖了行业信用体系的内容。
  法国、德国、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的行业信用体系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企业和个人信贷登记系统为代表,实质是在重点防范金融系统风险的背景下突出强调了银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服务于商业银行控制信贷风险和中央银行履行有关职能。
  日本以行业协会为载体,依托行业自律约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行业信用体系,主要特点是由各行业协会成立信用信息中心,建立信息数据库,不以盈利为目的。会员有义务向信息中心提供其掌握的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有权从信息中心查询客户的信用信息。
  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信用制度模式的选择,是由一国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和现实的信用状况决定的。现阶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滞后的情况下,强化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行业信用制度建设,既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规律,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信用建设之路。
  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与问题
  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以2005年原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机构改革后并入商务部)同国资委联合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为标志,开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也是新形势下政府转变职能的有效实践。在政府的指导和推动下,各商会协会普遍建立了组织领导推进机制,将行业信用建设作为其履行自律和服务功能的重要抓手,初步建立了行业信用制度的基本框架,一些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行业内诚信宣传教育不断加强。广大商会协会利用会刊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诚信理念,通过举办会议、发放宣传品、建立诚信联盟、公开诚信承诺、发出诚信倡议、发布诚信企业光荣榜等多种形式引导企业诚实守信经营。
  二是行规行约成为规范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各商会协会围绕解决行业中保证安全消费、防止恶性竞争、提供优质服务等主要矛盾,认真制定和执行行规行约,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进,体现出鲜明的行业特点,逐步建立了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序开展。商会协会在商务部和国资委指导下,通过设计充分反映行业特色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整体评估会员企业的信用状况并在全社会依法公示,将行业自律工作落到实处。截至2010年5月,共有122家全国性的商会协会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评出A A A级信用企业3024家,A A级信用企业714家,A级信用企业125家,覆盖了机械、电子、石化、电力、农业、水利、建筑、医药、食品、内外贸流通等大部分行业和领域,守信践诺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
  四是守法守信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市场机遇。商务部和国资委印制了《中国行业信用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向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驻华使馆、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及社会公众宣传、发放。守法守信企业的成长压缩了违规失信企业的市场空间,成为用经济手段规范市场秩序的有效途径。
  五是行业协会职能不断丰富完善。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商会协会在自律、服务、沟通、协调方面的职能不断丰富完善,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提供信用服务等方面获得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我国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行业协会功能不健全制约了行业信用建设。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等多种因素影响,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重要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存在着会员覆盖面不广、行为不规范、履责不到位等问题,自主立会、自律立会的外部条件不成熟。
  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机制不健全,影响了行业信用效力发挥。目前,我国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共享等相关法律法规欠缺,信用建设标准不一,信用服务市场尚不成熟等,严重影响了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不利于形成行业失信惩戒机制。
  三是行业信用建设进展不平衡。涉及外贸外经的商会、行业协会推动信用建设的意识比较到位,工作较有成效,而主要面向国内市场的行业信用建设较难推动。原先行业管理工作基础较好的行业协会,信用建设较好推动,而新兴行业、涉及广大中小企业的行业,协会工作基础相对薄弱,信用建设工作力度不大。
  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是强化行业协会地位与功能。行业协会的规范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明确其行业自律等义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支持其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自我规范、自律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快职能转变,切实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给予行业协会更多自治权,引导其依法行使行业管理权能,规范发展。
  二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包括完善信用建设相关立法、推动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公开、促进社会信用信息的互换和交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动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等。
  三是继续加大对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拓展新领域。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商会协会在企业市场准入方面的自律、咨询、评议和监督作用,通过积极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实行技术认证,发布行业竞争状况(或产能)公报等行为,引导行业准入。推动商会协会积累行业内及上下游企业的信用信息,并根据掌握的企业信用状况或违法违规状况,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取消该企业营业资格的建议;另一方面,要逐步推动建立职业经理人、对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采集、记录、管理、共享等制度,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向会员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推行违规禁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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