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网站今日消息,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规范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银行和企业可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
这是央行今年发布的第一号文件。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明确:凡获准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企业均可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银行可依据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金融服务手续更加便利。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加强事后监管,强化银行的真实性审核责任。
《办法》还规定,境内机构可以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央行称,积极稳妥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将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更好的支持企业“走出去”,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2009年7月2日,央行下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等4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2010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中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20个省区市。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不再受限制,由之前的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央行本次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标准着人民币国际化再获进展,由跨境贸易结算扩展至跨境投资结算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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