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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书籍看完就退?“后悔权”等五大修改引关注
2013-08-27 10:27:12 来源:长沙晚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26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其中完善“后悔权”制度、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强化虚假广告责任等五大修改颇受关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26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其中完善“后悔权”制度、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强化虚假广告责任等五大修改颇受关注。

关注一 “后悔权”能否任意用?

【现象】书一两天读完后,就利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政策反复退换;结婚要用红色的手包,婚礼用完了就来退货;退回来的衣服明显穿过,不予退货便以“给差评”威胁……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然而生活中也出现了恶意退货等影响经营者利益的现象。

【规定】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指出,无理由退货也该对消费者有制约。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也要合理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消费者退货应该保证商品的完好无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兼顾。

 关注二 惩罚性赔偿该不该再“狠”些?

【现象】1994年,消法正式实施,根据其中规定,消费者被欺诈可获双倍赔偿。第二年,为获赔偿而专买假货的王海走进北京隆福大厦,从此,他的名字就与打假、消费者权益绑在一起。

【规定】时隔20年,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高了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解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认为,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但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在涉及汽车、房产等大宗商品时往往难以获得“退一赔一”的赔偿,如何将三倍赔偿执行好,需对大宗商品的惩罚性赔偿有更明确的界定。

不少人认为惩罚力度还不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刘远景指出,惩罚性赔偿应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如果是十倍的惩罚赔偿,不法商家欺诈的情况可能会大大减少。

 关注三 虚假广告代言人要不要担责?

【现象】当前,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规定】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二审稿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特别建议,广告法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关注四 如何保障诚信建设?

【现象】经营者违法经营、制造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诚信缺失。

【规定】草案二审稿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要体现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除规定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外,还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解读】一家在京的旅行社负责人对这一修改表示欢迎。他说,以北京一日游为例,不规范的经营者层出不穷。如能将这些不正规经营、虚假宣传的旅行社依法处罚,并进行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的话,就可以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关注五 消协履职谁保障?

【现象】近年来消协履职遇到一些问题。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叶元春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名称、人员编制和经费目前尚未解决,很多人没认识到法律赋予它公益性职能的必要。

【规定】草案二审稿对此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解读】对于草案将消费者协会定为唯一可以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提起诉讼的团体,即将其定为公益诉讼主体,仍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指出,社会组织“一行多会”是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未来的消费者领域肯定不止一个消费者协会,如果只规定消费者协会享有这个权利似乎不妥。据新华社

  消法历史

  改革开放之后首获全票通过

消法的制定过程颇为曲折,最初并不是想着直接立法,而是由国务院出台条例。而且,在各省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遍地开花”后,国务院的条例仍未能出台。后来,经过各方努力,同时由于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日臻成熟,遂决定由全国人大立法,消法制定被提上议事日程。

从1984年立法意向提出,到1993年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以127票全票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部获全票通过的法律。

今年4月23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也是“消法”颁布20年来首次修订。

“消法”颁布20年来,一直未作修改,如今,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消费能力、消费习惯、消费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该法的一些规定慢慢落后于时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费者的维权。

记者了解到,就在消法首次审议之前,惩罚性赔偿上限,消费者的反悔权,消费者概念范围扩大与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否适用等问题都曾引起多方激烈争论。    据《法制晚报》

  时事辣评

  寻找消费博弈的平衡点

万晓娟

从以物换物出现的那天开始,交易双方就有了利益博弈,两者像站在天平的两端,不能离开对方单独存在,还需巧妙地保持平衡,才能长久地博弈下去。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往往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成为弱势的一方,而这次消法的修改,就是往消费者所在的一端增添了砝码,为消费者维权撑起了腰杆,从而进一步保障消费过程的公平、正义。

但赋予更多的权利并不等于消费者一方可以滥用自己的权利,“后悔药”可以吃,却绝不能滥吃,如果“后悔权”等一系列权利被当成盲目消费、冲动消费的工具,则对商家的合法权益又是一大损失。正如一架天平,无论是哪方太过强势,滥用自己的权利,都会导致天平的失衡,最终也就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

因此,无论是“后悔权”,还是加大惩罚性赔偿,其实都只是一种手段,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我们要通过这些手段,更好地培养契约精神,才是目的所在。在市场经济领域,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要彼此诚信、遵守合约,只有找到消费博弈的最佳平衡点,才能共同创造一个舒适、文明的消费环境。

 网友微评

@狂跩酷炫司木佳:网购的软件因质量问题要退货,邮费谁付?

@薇薇817:很怀疑其可操作性,所以忧心其能否实施,担心它只会成为“应该如此、但事实就不如此”的美好的楼盘效果图。

@偶像的世界搞不懂:商家只要来一条事先说明,法律也可以不作数的,因为是你同意了人家的事先声明后才买的,不同意就别买,所以这法律还灵不?(长沙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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