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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2021-08-16 10:22:59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9条,主要针对企业破产相关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从确保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推进破产企业简易注销、规范企业变更股东登记、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9条,主要针对企业破产相关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从确保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推进破产企业简易注销、规范企业变更股东登记、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

《实施意见》明确,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可在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查询相关市场主体内档,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实施意见》提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管理人可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简易注销,企业登记机关不再额外设置注销条件。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或公章无法缴回、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的,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公章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公告。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续事项需要加盖公章的,可由管理人印章代章。

《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或重整人持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企业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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