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破产重整企业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完善破产重整制度配套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日,佛山中院和佛山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破产重整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
据了解,纳税信用级别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对于市场主体来说,纳税信用评价越高,在办理发票使用、退税事务、银行贷款、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将享有更多便利,良好的纳税信用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一般纳税信用评价级别较低,纳税信用修复就成为这些危困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上述指引的出台正是为了有效破解这一难题。作为广东省内首份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办事指引,文件详细规范了重整企业或其破产管理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办事流程、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解除以及重整失败情形下的纳税信用评定工作流程。今后,佛山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工作将迎来新变化。
其中之一就是纳税信用修复搭上了“早班车”。以往,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申请一般在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后提出。如今,破产管理人最早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立即代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申请节点的前移,一方面能鼓励重整企业尽快纠正失信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佛山中院民五庭庭长黎健毅介绍。
其次,纳税信用修复与失信惩戒措施解除实现双轨道并行。为了提高整体办理效率,指引中规定经税务机关确认依法受偿后,重整企业及相关当事人即可依法申请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示中撤出,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通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有关部门,同步解除惩戒措施,降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此外,指引还明确了重整失败情形下的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机制,严格约束企业诚信履行重整计划所约定的义务。实践中,如出现因重整企业不能执行或者拒绝执行重整计划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将由破产管理人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企业现时的欠款情况重新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实施动态调整,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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