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管理办法》在2019年版基础上进行修订,明确信用修复的3个条件和8种不予以信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法人和自然人在失信信息披露期内,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等方式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失信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满足规定条件和程序,获准终止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的过程。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信用修复条件、信用修复程序、数据和资料管理、责任监督、附则六部分内容,适用范围涵盖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对信用修复的管理活动。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负责全市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工作,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失信认定单位负责本单位认定和报送的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修复需要满足:一般失信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三个月,严重失信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六个月;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且社会负面影响基本消除;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未停止失信行为的;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失信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未及时履行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最短公示期限未届满;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失信主体未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和提交信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相对人在处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该信用修复无效;以欺骗、伪造、变造等手段办理信用修复,一经查实,该信用修复将予以撤销。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被修复的失信信息,同时将此列入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
市发改委(市信用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发布后,将进一步鼓励失信法人和自然人完善自身信用,建立健全三亚市信用修复机制,规范全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完善三亚市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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