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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个人信息须本人同意 收入和存款信息不得采集
2013-07-04 13:43:10 来源:南方日报

作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市,惠州近日印发《惠州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除外。企业拖欠税款、工资等信息也将予以征集。该《办法》的有效期为2年。

企业老板负债数额较大列入警示信息

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工作由惠州市信用中心负责,并且建立全市统一的管理系统数据库以及数据共享和发布平台。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其中,企业守信纪录、通过相关质量标准认证、获得表彰等相关信息为良好信用信息;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拖欠债务、税款、工资、社保费等相关纪录为提示信用信息;被吊销登记证照、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认定为骗税等纪录为警示信用信息。

此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履职有关的主要负责人,犯有贪污贿赂罪、正在被执行刑罚、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等相关纪录也列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分为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公共信息和特别信息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等;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各种受表彰的记录以及欠缴依法应缴税费的记录等。

《办法》提到,市信用中心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个人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5年

根据《办法》,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市信用中心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信用惠州网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发布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登记事项、拖欠骗取税款、违法用工等信息。

《办法》规定,市信用中心提供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得到信息主体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对存在良好信用信息记录的企业,信息提供单位可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授予相关荣誉;作为企业履行行政合同能力的重要参考等。对于存在提示信用信息或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不授予有关荣誉或称号;存在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限制等。

企业或个人认为自身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信息时,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答疑

1.个人隐私信息是否会被采集?

《办法》:禁止采集疾病、纳税等信息

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市民林先生担心:是否会导致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被曝光?对此《办法》中提到,市信用中心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同时,市信用中心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的信息。但是,市信用中心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情形除外。

2.采集后的信息如何保障安全?

《办法》: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

采集到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如何确保信息安全,避免相关信息泄露出去?这也是不少企业和市民所关心的。

《办法》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市信用中心和信息提供单位应签订信用信息资源安全保密协议,按约定方式储存和使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报保密部门备案。还要求市信用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管理信息资源,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建立异地备份设施,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

市信用中心应当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未经信息主体或市信用中心同意,信息查询人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披露信用信息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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