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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个人信用数据库已为8.2亿人建立信用档案
2013-07-10 09:31:35 来源:人民日报

开展政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对个人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如禁止报考公务员、限制贷款……《征信管理条例》实施几个月后,江苏、福建等地近日陆续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其中的新举措受人关注,“信用”也成为当前的一个热词。

目前我国征信发展如何?对经济社会生活有何影响?各地有何新探索?本期深阅读推出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现状——

已建立8.2亿自然人的信用档案

征信是什么?与人们常说的个人信用是一回事吗?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朱春奎教授介绍,征信是对企业或个人信用的调查和验证,目的在于减轻银行信贷市场和企业信用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形成信用交易主体的信用档案,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信用经济发展。

朱春奎介绍,社会征信体系大致可分为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系统两类。公共征信主要表现为政府职能部门、地方政府的相关征信活动,如央行征信中心。私营征信主要表现为一批民营征信机构进行的资信调查、信用信息整合、加工整理报告等活动。

内蒙古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主任张文清告诉记者,该中心是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唯一覆盖全区的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其法人数据库已收集了包括海关、司法、质检、卫生、食品药品等26个行政机关披露的信用信息,录入719322家法人单位信用信息,公民库共收集289654条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

“中心客观记录公民范围内涵盖水、电、暖、煤气、物业、电话费以及交通违规等信息,法人范围内涵盖公益捐款、新闻媒体披露的信息及行业商、协会等社会信用信息。”张文清说。

据了解,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始于1999年。当年,上海开展个人消费信用信息服务试点;2004年,商业银行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数据库;2006年该数据库建成并正式全国联网运行。截至2012年年底,个人信用数据库已经收录了近8.2亿自然人的信息并为他们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2.9亿人有信贷记录,全年累计查询分别约2.7亿次。

影响——

防范信贷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与法院“执行难”

一直以来,信息不对称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因素。2013年《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被认为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帮助。通过征信服务,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发展。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处长王国俊介绍,2012年,通过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被调查的10个金融机构网点共拒绝企业贷款459笔,金额36.9亿元;共拒绝个人贷款923 笔,金额1.05亿元。

在社会征信系统建设中,人民法院掌握着大量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也是社会征信体系中重要的信息源。据统计,全国法院每年审理各类案件约1200万件,以每起案件平均涉及10名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计算,每年就有1.2亿人受诉讼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信用信息加以收集利用,正在为社会征信系统建设提供极为丰富的信用信息资源。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了解到,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人民银行与法院已签订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将会因为合同违约、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等不诚信的记录,在办理银行贷款等金融业务时受到限制。

隐私保护——

除依法公开外,征信机构未经本人同意不能采集个人信息

樊军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经营着自己的建筑企业,要不断与银行、企业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十分在意自己的信用信息,也特别担心信用信息被泄露。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征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

“目前,查询信用信息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企业或个人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时,银行可作为授信机构查询企业或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资料。第二,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查询申请,但要遵循‘管理权限上收’原则。第三,任何个人或企事业法人机构如想查询其他个人或企事业法人机构的信用记录,必须征得信用主体同意。如果被查询的本人不同意,政府也无权查询这个人的信用信息。”王国俊说。

此外,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严格的准入门槛,如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我国《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会予以删除。王国俊表示,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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