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日前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涉嫌受贿案已被北京市一中院受理。检方指控,田学仁在1995年至2011年,为十人在企业经营、家属工作调动、子女入学和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受上述人员钱款折合人民币1919余万元。9月2日,记者通过查阅公开报道、相关网站公开信息及电话等发现,上述行贿10人已淡出公众视线。
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孪生儿,因此,司法机关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应当严厉打击行贿犯罪。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地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提到“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再次重申要严厉惩处行贿犯罪。然而,遗憾的是,现实往往是有关部门对于行贿犯罪的底线不断退守。
首先,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在现实中,除了一些重特大案件外,鲜见行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田学仁案中,向他行贿的十人目前没有一人因为涉嫌行贿罪而移送法院审判。
更有甚者,在诸多案件中,行贿人不仅没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保留公职,有的甚至连党纪、政纪也未处理、官居原位,让人唏嘘不已。
并且,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由于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放弃对行贿人的追究刑事责任,由此他们并没有受到法院的刑事制裁,他们的“大名”也就不会登上“行贿人黑名单”。
笔者认为,国家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要从长计议,严织法网,从立法、司法和党纪、政纪和社会防范上多管齐下加以治理。(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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