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诉 | 邮件投诉 | QQ投诉 | 4006-400-312
当前位置:资讯首页 > 社会信用 > 正文
分享到:
    
大兴摔死女童案嫌犯翻供 称不知道摔的是孩子
2013-09-17 10:52:11 来源:法邦网
本月6日,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大兴摔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方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嫌疑人韩磊死刑。

事件回顾:

大兴摔死女童案嫌犯翻供

本月6日,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大兴摔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方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嫌疑人韩磊死刑。

庭审中,女童家属委托律师请求判处韩磊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273万元,韩磊则当庭翻供,表示自己是近视眼且当时喝了酒,以为对方推的是购物车,摔了之后才知道是孩子。

今年7月23日,在大兴区科技路公交车站,韩磊因停车问题与推着儿童车的李某发生争执,韩磊殴打该女子后,又将儿童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其重伤死亡。

法邦点评:

法庭如何应对被告人翻供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既然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侦查、司法人员就不能采用简单机械的对策来处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而应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

1、最首要的对策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要除口供以外的其它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也不能影响侦查、司法机关定案。

2、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无理翻供,侦查、司法人员应在摸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侥幸抵赖心理的基础上,运用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端正态度,使其充分理解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运用原则,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意识到抵赖不仅没有作用,反而还可能因此而影响认罪态度及相应的刑罚适用,必要时可通过举出一定的实例,或者通过有关的宣传媒体诸如报纸、电台、电视台所报道的实际案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政策攻心。

3、针对一些因记忆错误而造成的翻供,侦查人员应该努力找出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错误记忆症结,并以相应的他证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加以综合分析评价,而不作简单肯定或否定。

4、针对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或指供而造成的犯罪嫌疑人翻供,侦查人员应给予高度重视。首先,必须依法查清犯罪嫌疑人所陈述的这一翻供原因,并根据侦查的结果来确定原有的获取口供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查明原取证中有逼供现象,则可依法确认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无效,因为不论犯罪嫌疑人原有供述是否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其不具备程序合法性的条件,足以确认该口供无效。其次,侦查机关必须重新依照合法的取证程序进行重新审讯、重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确定重新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证据证明价值时,必须严格依照证据的三要素及法定的运用证据的诸原则。再者,如果查明刑讯逼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将依法追究有关办案人员刑事责任的情况及时通报给犯罪嫌疑人,以树立犯罪嫌疑人对侦查、司法机关的信任,从而配合侦查、司法机关作如实供述。

5、侦查中要注意再生证据的收集。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交代或者没有全部交代其犯罪事实后,为了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一旦有机会与外界接触,往往有可能与有关人员串供,从而改变其对原有犯罪事实的供述。

允许合理翻供,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辩护权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所以,侦查、司法机关应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既不能简单笼统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顾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其它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轻易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应成为侦查、司法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

结合本案看来,除了被告人韩磊的口供与辩解,如果其他证据表明其是有罪的,并且充分确实,仍可对其定罪。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以为是购物车自始至终都没看车里

@潍坊公安马江涛:【北京摔婴案嫌犯当庭翻供 称摔的是购物车】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16日9时30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被告韩磊称:觉得在大庭广众之下和一个女人打架很丢人,看到旁边有个车就举起摔在地上,并不知是婴儿车,以为是购物车自始至终都没看车里,不知道里面有个孩子。

@颜宇丹律师:【摔婴案辩护人连续4次打断公诉人提问】报道介绍今日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嫌犯庭审中,公诉人就是否是婴儿车,韩磊是否看到婴儿,是否感受到婴儿体温等讯问韩磊时,辩护人连续4次打断,大声举手表示,“反对”,称公诉人有诱导性提问。这种情形在港产剧中经常见到,而在大陆控辩对庭很少见辩护人敢这样。

@在野的法曹:发表了博文 《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的一点观感》 - 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的被告人韩磊,庭上穿了一件蓝色的马甲,而不是黄马甲,蓝色容易让人冷静的颜色,剃掉了胡子,干净了不少,还带了一副眼镜,从这个人的履历。(法邦网)

分享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