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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餐馆“禁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
2013-12-10 09:11:31 来源:京华时报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xx元”等霸王条款将不能再用了。市工商局昨天公布了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并要求企业在一个月内自查自纠,逾期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将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xx元”等霸王条款将不能再用了。市工商局昨天公布了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并要求企业在一个月内自查自纠,逾期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将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根据该“办法”,最高可罚3万元。

权威发布

“包间最低消费”列为霸王条款

据了解,自今年4月起,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商部门对全市主要餐饮企业进行走访,收集了菜谱、水牌、店堂告示、就餐卡等多种形式的合同格式条款。

通过整理分析,发现餐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普遍在开瓶费、包间费、服务费、餐具费等方面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并成为近年社会广泛关注、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工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这些条款进行充分论证,最终确认“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xx元”等6种合同格式条款,属于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工商部门表示,经营者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虽然拥有对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定价权,但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不能忽视和违背公平交易、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市场规则。

工商部门要求各餐饮企业根据此次发布的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表述在一个月内开展自查自纠,逾期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将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工商部门建议消费者,在餐饮消费时如发现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可拨打12315热线举报。需要提前订餐时,可到“首都之窗”或“北京工商”网站下载《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针对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包间费”等霸王条款,中消协、北京市消协也多次呼吁取消这些不合理规定。

违法定性

1.“禁止自带酒水”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违法行为。

3.“包间最低消费xx元”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4.“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

5.“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违法行为。

6.“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记者探访

全聚德和平门店

大厅禁止自带酒水

记者昨天以消费者的身份拨打全聚德和平门店的电话,声称要订包间。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要订包间的话,虽然不单收包间费,但是按标准配餐,360元一个人是固定的,酒水单点,15%的服务费另外收取。

当记者问能不能自带酒水时,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订包间的话,白酒和红酒只能带一种。他还声称,大厅里是不允许自带酒水的,“原则上是谢绝自带酒水,但订包间允许带一种”。

记者随后又拨打了全聚德前门店的电话,工作人员称,要订包间也是套餐形式,400元一个人,包括凉菜和烤鸭等。如果要自己点菜,则不接受预订,可以自己到店里点菜。但这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由于包间比较火,来了以后基本不会有包间。这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餐馆不让自带酒水,并称是从食品安全的角度考虑,“吃完了以后不舒服,到时候分不清责任”。

相关案例

首起开瓶费案消费者获支持

据了解,2006年,王先生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王先生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海淀法院最终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这是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

当年9月13日,王先生与朋友到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湘水之珠大酒楼向他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王先生当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但该酒楼拒绝返还,并出示了一本自己的菜谱。该菜谱中规定,“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

本案被法院受理后,湘水之珠大酒楼一名崔姓经理向记者证实,如果自带酒水去消费,该酒楼确实要“按所带酒的价格等级加收开瓶费”,否则“酒楼就会没有利润”。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据此,该院一审判决称,湘水之珠大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该100元开瓶服务费。

饭店收取两元餐具费被判退钱

据媒体报道,去年3月份,河南郑州两名消费者到一家粥店吃午饭,饭后,两位消费者被收取了两元的餐具消毒费。两人认为不合理,将饭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返还两元的餐具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李英杰二人除要求饭店返还两元餐具费外,还要求饭店赔偿他们半年多因起诉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确保餐具清洁卫生是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其从事经营的必备条件,不能将此义务以收取餐具费形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饭店代理人则认为,消毒餐具是商品,收取1元费用是餐饮业普遍存在的合理现象,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最后做出判决,法院认为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饭店向用餐者提供卫生、洁净的餐具是其法定义务,不应另行收取餐具费用。饭店辩称收取餐具费在餐饮业是普遍存在的合理现象,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故两元餐具费应予退还,但原告要求饭店赔偿其各种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专家说法

取消霸王条款需要过程

昨天,针对市工商局的规定,一些餐饮业内人士称,物价部门规定餐饮业的价格全面放开,那么工商部门不应再出规定。对此,消费维权专家邱宝昌表示,虽然餐饮业是实行价格放开,但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是不公平的。餐饮企业的酒水与超市一样,价格却要多出好几倍。而餐具消毒是餐饮企业的义务,再收费完全是一种巧立明目的费用。

邱宝昌表示,由于取消这些霸王条款触动了企业的利益,一下子很难改掉,单一靠消费者博弈很难,彻底取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需要企业转变思想,转变经营策略,回归到服务大众的本质上来。”邱宝昌说,霸王条款之所以存在这么多年,也得到一些协会的支持,这是餐饮行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餐饮企业应该对工商部门的规定积极回应,转变原来的经营理念,回归到餐饮企业服务的本身上来,靠合法、有秩序的经营来赚取利益。(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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