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中国政府网微博推出的“网友最关心的国务院2014年十大政策”评选投票结果1月3日正式揭晓,以下为十大政策及亮点:
●简政放权扩大改革成效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00余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00多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年检制度建立年报制度。推行政府权力清单。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启动实施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新增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市)700个,使试点县(市)的数量覆盖50%以上的县(市),覆盖农村5亿人口;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要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积极推进跨省(区、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加快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公布。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归并调整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并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
●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
《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公布。2014—2015年,单位gd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3.5%以上。
●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布。2014年上海、浙江启动高考改革试点,2017年全面推进,到2020年基本完成;试点地区文理不分科,高考总成绩由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提供同一科目参加两次考试的机会;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增加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减少加分项目,取消体育、艺术特长生加分;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改进录取方式,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
●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
《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在电商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公布。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尽快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等行为;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国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
●推进价格改革
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定价,有利于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合理的价格信号促进市场竞争,破除垄断,撬动社会资本投资,以结构性改革的成效推动转方式、惠民生;充分考虑竞争条件和对市场、社会的影响,以逐步有序的方式,改革能源、交通、环保等价格形成机制,疏导价格矛盾,稳步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绝大部分专业服务价格。
●发展慈善事业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布。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基金会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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