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车主损失17540元
车修好了,修车厂员工开着修好的车准备返还给车主的朋友时,竟又遇上了交通事故。可保险公司却以车辆还处在维修期为由,拒绝赔付。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尹某的车辆开出维修厂后,维修已经完成,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充分,最终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尹某17540元。
案由:
修好后还车途中遇事故
此前,车主尹某将自己的车借给了潘某使用,潘某后将车送到了维修厂进行喷漆维修。2014年9月29日下午,车辆修好后,维修厂员工陈某开着尹某的车准备返还给潘某,没想到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被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尹某遂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所产生的车辆损失17500余元。
保险公司却以车辆还处在维修期内为由,拒绝赔偿。尹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17500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尹某诉请的车辆损失是在维修期间产生的,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不属保险赔偿范围,且驾驶员陈某事发时疲劳驾驶,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
已维修完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的维修期间应以该车辆的喷漆维修工作完成时结束。再者,被告并未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维修期间的起始结束时间,因此,应当做出利于尹某的解释。
因此法院认定,维修期间应当理解为维修项目开始至维修项目结束此段期间。陈某将修好的车辆驶离汽修厂返还给潘某的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尹某17540元,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 (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冷静)
- 维权知识:什么是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 2011/08/31
- BCP信用投诉中心:汽车维权要有理有据 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