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高岳
□本报记者万静
对话嘉宾:
王春晖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学寅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手机流量月底清零,曾经引发广大网民愤怒,斥之为霸王条款。5月1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提出鼓励电信企业尽快发布提速降费方案计划,实施宽带免费提速,使城市平均宽带接入速率提升40%以上,降低资费水平,推出流量不清零、流量转赠等服务。
围绕“流量清零”问题,曾有律师状告长沙移动将上网流量月底清零一事,认为用不完的流量会被清零,但超出流量却另收费,这不公平。而法院判决的结果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原因是流量并非“物”而是服务的计量,因此清零流量并不侵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
那么流量在法律上到底如何定位?它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吗?消费者拥有对自己流量的处分权吗?
消费者对流量有处分权吗
记者:在关于电信商“流量月底清零”的做法是否违反法律的问题时,最有争议的问题是怎么看待流量的法律属性问题,即流量是一种物吗?它有相关的物权吗?
孙宪忠:民法上所称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产品。物最重要的特性是,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自然物、劳动产品,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有体物及光、热、电、气等无体物。这里流量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是完全符合上述民法上关于物的定义的。既然流量是物,它就存在权属归属问题,就表现为财产权,所有者是有处分权和使用权的。
李学寅:流量其实就是属于一种服务产品,消费者支付购价当然也就取得它的所有权,拥有支配、处分、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电信商“月底流量清零”的做法,其实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王春晖:关于包月流量的法律定位:附期限的合同所保护的客体包月流量在法律上是用户与运营商签订合同的客体之一,即:用户支付一定的费用,运营商在当月向该用户提供相应的数据流量。合同的履行是要支付对价的,因此包月套餐的行为就是一个附期限的合同,是当月有效,下个月运营商没有义务提供上个月的流量,它是一个新的合同(或者理解为原合同的自动延续),用户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套餐。
购买套餐的法律关系到底如何
记者:用户在选择一个套餐后,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费用且有权利享用相应流量。如用户未将流量用完,属于主动放弃一部分权利。对此您怎么看?如何看待消费者与电信商这种法律关系?约定清零是否属于霸王合同?
王春晖:双方以约定的固定金额包月使用一定单位的流量,属于一种附期限的合同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合同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比如“每月20元包150M流量”意味着电信运营商的权利是预收用户的20元,义务是向用户提供150M流量/月;用户的义务是先行向运营商支付20元,权利是在一个月内有权使用150M流量。但是这种权利只限于该用户在一个月内对150M流量的使用权,在本月内超出约定流量的费用和未使用完本月约定的流量,都不属于附期限合同之效力的范围。
我认为包月的流量只有当月有效,下个月运营商没有义务提供上个月的流量,它又是一个新的合同。这个期限目前来说是以自然月为单位计算的。因此,流量套餐在计费周期结束后(包月)即月底清零并不违法。
孙宪忠:生活中通常被消费者形象地称为“霸王条款”的就是法律所指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之所以说“流量清零”是霸王条款,是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消费者被迫同意的、未经过听证会听证过的违背公平交易的格式条款,这是一种违法的契约。只要你用我的产品,用完用不完都必须交费。
“流量清零”貌似自愿、公平,实际是经营者把自己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塞到消费者手里要消费者签字,或张贴在经营场所让消费者被动接受,消费者根本没有拟定合同条款的权利及与经营者对等谈判的自由。这种格式条款说白了就是经营者自我赋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手段。
李学寅:是否属于霸王合同,我觉得应该分情况而定。如果包月流量属于电信公司赠送的,那么按照合同约定到期不能用完,那么这种流量就应该清零,这不属于霸王合同规定,因为这种流量本身就是赠送的。而包月流量是消费者付钱购买的,约定到期清零的做法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这种规定就是霸王合同条款。
流量经营与清零如何平衡发展
记者:从更高角度考量,电信提速降费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什么样的意义?如何看待电信流量的经营和流量清零的关系问题?大家预期的降低资费水平,推出流量不清零、流量转赠等服务是不是会很快变成现实?
王春晖:除了给消费者带来实惠,提速降费的意义还很多:一是降低企业的创新成本,为提高“互联网+”行动水平带来有力支撑;二是拉动消费,特别是信息消费。我觉得它最大的意义是,提高全社会的信息消费水平和信息化应用水平,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推动力。
在5月17日电信日这个大背景下,一般运营商都会有举措。提网速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但降网费方面可能会有大消息,将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惊喜。
我认为,电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是电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此相对应的是电信运营商的告知义务。建议电信运营商在向电信消费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这样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孙宪忠: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讲,用户在选择一个套餐后,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费用,有权利使用套餐中的流量。如果用户没有将流量使用完,属于主动放弃一部分权利。其实,用户可以选择包月流量或者用多少付多少费的方式,但后者企业应把精力放在提供更为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上,而不是凭借不公平格式条款牟取不当利益。企业精神应该不仅追求盈利最大化,还要追求利润合理化。
监管部门不要只保护运营商利益,还要为社会利益代言。对于“流量清零”一类市场机制无法自行矫正的霸王条款,不仅需要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更需要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敢于执法、严于执法,才能逐步清除霸王条款滋生的土壤。
李学寅:造成运营商套餐乱象的原因,未能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引入移动转售就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问题。此外,监管不独立不到位不专业,从运营商到监管部门的维稳态度,不是积极解决问题,而是花钱买平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且行业和外界(媒体和用户)缺乏有效沟通,闭门专家不少,公开沟通的不多。如何评价一个好的套餐?我认为,让用户敢用,敢多用,用得有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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