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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信息应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2016-03-31 10:27:48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近日从互联网法律沙龙上获悉,日渐猖獗的网络侵权盗版不仅损害了作者的权益及网络平台的直接利益,也给整个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记者近日从互联网法律沙龙上获悉,日渐猖獗的网络侵权盗版不仅损害了作者的权益及网络平台的直接利益,也给整个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艾瑞咨询调查发现,2014年盗版网络文学如果全部按照正版计价,PC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将达到43.2亿元,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达34.5亿元,衍生产品产值损失21.8亿元,行业损失近100亿元。
        全国政协委员、韬奋基金会理事长聂震宁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网络版权侵权盗版的形式主要包括网络站点侵权模式、文档分享平台侵权模式、云储存侵权模式、应用软件(APP)侵权模式等。
        “统计显示,仅靠写书能够养活自己的作者不到5%,我们这个行业绝大多数的从业者很辛苦,但付出跟回报很不成比例。为什么我们这个行业蓬勃发展了,但作者没有特别的改善?就是盗版问题很严重。”网络文学作家蛇发优雅直言。
        蛇发优雅说,作者圈里有一个词叫“秒盗”,即网络文学的盗版是以秒计的速度被盗版。电影、音乐一两个月或者三个月出现盗版。比较火的书,一两分钟就出现在盗版网站上。看到盗版的人比看到正版的人要多得多。
        艾瑞咨询研究院副院长金乃丽分析说,盗版横行,经济利益驱使是最核心、最直接的导火索。
        在中国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看来,网络文学“秒盗”频发与侵权成本低不无关系,法律赔偿额低助长了侵权盗版行为的蔓延。他举例说,当年盛大文学状告百度获法院判赔50万元,这是网络文学第一个获得最高的法定赔偿额,但对于上百亿美元市值的企业来讲产生不了任何作用。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刘晓春认为,著作权侵权赔偿不足是因为在侵权责任承担过程中需要证明因果关系、证明盗版导致的损失,而这恰恰在网络当中最难证明。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网络文学作家唐亦丽坦陈,在办理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最困扰的就是究竟应该如何计算侵权赔偿额。而法官只有获得相对客观的数据,才能给出相对客观的判决。事实上,通常都是由法官自己酌定,最后得出一个数额。“这个数额很多时候远远低于权利人的预期,有人比喻,法官常常将打侵权人的板子高高举起,又轻轻拍下。”
        张洪波分析说,很多著作权人或很多获得版权的机构不懂得著作权的行政处罚。“网络侵权盗版危害,最关键的是破坏了网络的版权秩序,破坏了几十年正在逐渐建立起来的版权生态,损害了公共利益,很多情况下网络侵权盗版案件都可以去适用行政处罚。”张洪波建议,加快修改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进度的,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力度,加强宣传和推广重视行政处罚的力度,加强国际版权合作,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聂震宁主张,加大司法机关查处网络侵权盗版的力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对侵害著作权作品数量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网络平台企业引入惩罚性赔偿,鼓励对网络侵权行为实行诉前禁止令规则等。版权监管机构通过甄别可以向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白名单”或“黑名单”,以便屏蔽和剔除盗版网站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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