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1日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提出地方政府新增债券发行规模不能超过限额,研究建立地方债续发行机制和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黑名单制度,将推进地方债银行间市场柜台业务。
新增债券发行规模不能超过限额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新增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原则上按照各地上报财政部的置换债券建议发债数掌握。发行置换债券偿还存量地方债的,应当在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内统筹考虑。
对于公开发行债券(含新增债券和公开发行置换债券),各地应当按照各季度发行规模大致均衡的原则确定发行进度安排,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对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在与存量债务债权人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发行进度安排。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大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的力度。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予以置换。
研究建立地方债续发行机制
通知表示,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做好地方债发行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非市场化方式干扰债券发行工作。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偿还以后年度到期债务,必须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置换。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项目实际统筹设计债券期限结构,可适当减少每次发行的期限品种。鼓励发行规模较大、次数较多的地区,研究建立地方债续发行机制,合理设计地方债续发行期限品种、规模,每期债券可续发1-2次,以适当增大单期债券规模,同时避免出现单次兑付规模过大。
研究建立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黑名单制度
通知表示,财政部将研究建立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黑名单制度。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弄虚作假的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在规定时限内禁止参与地方债信用评级业务。
研究推进地方债银行间市场柜台业务
通知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推进地方债银行间市场柜台业务,便利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地方债。
在继续做好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发行地方债工作的基础上,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研究推进通过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发行地方债。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行地方债,吸引外资法人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债承销。
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中更多接受地方债作为质押品。
置换债券资金严禁用于其他支出用途
通知表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地方债资金,置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偿还政府债务本金,以及回补按规定通过库款垫付的偿债资金,除此之外严禁将置换债券资金用于国库现金管理或任何其他支出用途。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快置换债券资金的置换进度,对于已入库的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置换。省级财政部门要尽快向市县财政部门转贷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快置换债券资金的支拨,防止资金长期滞留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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