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新京报》)
“现在的孩子比过去的孩子难教育”,这似乎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共识。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当前教育载体和教育途径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孩子接受的新事物、新观念比较多,独立意识、自主意识更强,成人的思维和行动往往跟不上孩子的步伐。而另一个也不得不承认的原因是:现行的法律规范对教师的限制和约束越来越严甚至几近苛刻,而学生的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导致教师对一些违纪违规的学生无能为力。
教师对学生到底是否具有惩戒权,到底是否有必要对少数不守规矩的学生进行适当的惩罚,教育工作者、学者、社会公众曾经就此开展过激烈的讨论。一番唇枪舌战,反对论似乎更占上风,甚至将理由上升到了人权的高度。
2009年,《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在一阵热议声中“闪亮登场”。《规定》第十六条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惩戒权”这一概念,虽然这项“批评教育”的权利只属于班主任而非所有的老师,但相比之前的“谈惩色变”而言,总算是迈出了艰难的一步。不过,《规定》并没有给教育带来一股清爽的春风,由于该项条款过于空洞,导致“批评教育权”依然被囚禁于政策和法规的“高压线”之下,真正实施起来依然如履薄冰,甚至因为少数人没有拿捏好“批评教育”的尺度而依然被当作一道师德红线视为“体罚”禁忌。
因此,尽管《办法》首次提出了“惩戒”概念,但许多人还是有种“狼来了”的感觉,进而反响平平。事实上,如果不合理界定惩戒权的适当对象和范围,如果不科学厘清惩戒与体罚的区别,再激情澎湃的呼喊也只能是一句空洞乏力的口号,执行起来也仍旧是步履维艰。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事实上,惩戒与体罚虽然目的不同,但在操作手段和表现形式上确有一些相似之处,所以,到对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而要接受处理,到底应该如何惩戒才算“适当”而不致滑向体罚的泥沼其实很难定性。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套具体的判断方案或量化标准,这也导致教师在执行时因“无法可依”而容易出现两种极端:一种是畏首畏尾不敢尝试,一种是“下手”太重。
“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式的说服教育并不是万能的,一味地对“惩戒”教育围追堵截,有时候反而是一种变相的包庇和纵容。现在,“惩戒权”是大大方方地喊出来了,但不妨更细化更具体更可行一些,否则,除了继续编织黄粱美梦之外,这一纸空文别无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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