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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开“老赖名单”出口 让失信惩戒更具公信力
2017-03-23 08:42:03 来源:南方网
最高人民法院3月1日发布的一份修订后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老赖”上榜期限: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3月1日发布的一份修订后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老赖”上榜期限: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在最高法院原来的司法解释中,未规定纳入“老赖黑名单”的期限,这就意味着,公民一旦被列入“老赖黑名单”,就等于被判了信用的“无期徒刑”,这样的惩戒状态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列入“老赖黑名单”的公民改过自新、修补诚信的积极性,甚至会让一些老赖破罐子破摔,一直赖下去,越赖越深,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而明确“老赖”的上榜期限,在时间上敞开了“老赖名单”的出口,既能保持“老赖名单”必要的制约力和惩戒力,又给老赖提供了重塑信用、重新开始的机会,有助于定期更新社会诚信评价情况,促进社会诚信的发展进步。

同时,最高法院修订后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还规定,有“老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或法院执行完毕;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经法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从而敞开了“老赖名单”的“履责出口”和“无履行能力确认出口”。老赖偿还了债务,承担了必要的法律义务,或者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就不再是老赖,或者不再具有老赖的危害性,而确无履行能力的人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人有本质区别,不宜被纳入失信惩戒的范围。把这样的老赖移出黑名单,符合实际,符合失信惩戒的宗旨,能够鼓励老赖尽力履行义务,消除失信行为。新司法解释的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还针对“老赖黑名单”的主体信息错录以及失信内容信息错录规定了纠正的程序和办法,敞开了“老赖名单”的“申诉救济出口”,有助于保障失信惩戒的准确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敞开“老赖名单”的出口,健全老赖的退出机制,形成老赖在法治轨道内“能进能出”的局面,让失信惩戒更全面,更公正,更合理,更有公信力。

当然,出了法院的“老赖名单”,并不意味着彻底洗清了身上的信用污点,并不意味着失信惩戒的紧箍咒就全摘掉了。“老赖名单”只是由法院主导的一个惩戒体系,与这个惩戒体系并行的,或者比这个惩戒体系的功能更广泛的还有一个惩戒体系,还有一个失信记录名单——《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据此,即便老赖履行了法律义务,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了,也被移出法院的“老赖黑名单”,但从终止之日起5年内,他还在一份更广义的“失信黑名单”里,还要背负信用污点,还要受到很多与此相关联的限制或惩戒。所以,老赖的黑名单综合期限实际上要更长,老赖们要付出的代价要更大。对此,老赖们要看清楚,其他公民也都应该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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