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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未获书面授权禁查询他人信用信息
2017-05-26 08:42:27 来源:河北青年报
《条例(草案)》规定,对守信主体,可以依法采取激励奖励措施,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
5月23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主任陈永久关于《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其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身份和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条例(草案)》规定,查询自然人政务共享信息、授权查询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自然人查询本人信息的,须进行实名认证。
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政务共享信息、授权查询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单位书面授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查询本单位信息的,须出具单位书面证明。《条例(草案)》规定,对守信主体,可以依法采取激励奖励措施,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在政府性资金安排、税收优惠等政策执行过程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等。
对失信主体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可依法采取约束惩戒措施,如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限制享受政府性资金安排、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等。《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政府性资金安排等行政管理中,应将公共信用信息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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