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实施。该《办法》要求,将扬尘污染违法信息录入社会诚信档案。
拆迁现场尘土飞扬
近年来,海口市加强了对大气环境污染的防治与监管,在扬尘污染治理方面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体制、防治措施等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据海口市大气污染颗粒物来源解析的研究表明,PM2.5的主要成分分担率中,扬尘污染占了很大一部分,且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扬尘污染有加剧之势。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成为当前海口市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的现实需要。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多次提前介入《办法》的起草和修改论证工作,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今年5月16日,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助力海口“双创”工作,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办法》是非常必要的。《办法》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据了解,《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绿化养护、道路保洁、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要求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并协助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海口市政市容、住建、交通、国土等部门在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的行为,有劝阻、投诉和举报的权利,以及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防治和减少扬尘污染。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办法》对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作了重点规范,从源头落实各方职责,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实施方案并落实防治措施,监理单位对未按方案施工、运输的单位应当要求其改正并及时进行报告。
《办法》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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