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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业主欠费 物业可起诉业主并记入诚信系统
2017-06-06 09:47:12 来源:沈阳晚报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撤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6月1日,辽宁省法制办就《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新修订的《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业主与物业的权利和义务,对物业服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停车位规划使用、私搭乱建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关注一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扩建等或将需“双三分之二”同意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条例(修订草案)》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关注二 业委会成员不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业委会委员本人及近亲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

业委会委员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不得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不得泄露业主信息或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关注三 物业拒不撤出或擅自撤离拟处5万-10万元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十五日内退出。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期间内,应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六十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撤离的,由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注四 被解聘物业拒不撤出或将记入诚信档案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撤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发生治安事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关注五 业主欠交物业费物业可起诉业主并记入诚信系统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有关要求记入诚信系统。

关注六

业主私搭乱建、违规养犬

物业可投诉并公示处理结果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私搭乱建、违规养犬、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治安消防、乱停车、违规收费、违规办公、破坏环境卫生、小区绿化等行为时,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报告。各有关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及时受理,在15日内将调查或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县、区城市管理执法、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环保、质监、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部门职责和联系方式。

关注七

广告等公共经营收益

60%归全体业主所有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归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经营收益单独列账。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合理成本后的收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使用;没有约定或者决定的,收益的60%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也可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关注八

多余车位、车库可对外出租

租赁期不得超过6个月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关注九

八种情况可申请应急维修费用

余额不足可由政府垫付

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设施损坏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其他危及房屋安全情形,发生以上8种情况之一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可由业委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委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以支付应急维修费用的,应当由县、区人民政府应急资金垫付,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到位后,予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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