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监督一直是威而不惧——监管者需要反复申教,被监管者往往“呵呵一笑”。目前,证监会正在试图改变这一困局,“做实”诚信监管。
12月1日,证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对7个方面重点修订,将监管范围扩大至新三板、私募、区域股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以及期货领域,同时,对融资融券、债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回购等新业务也全面纳入。
“市场上一些违法失信行为, 光处罚处理还不够,还需要通过公开曝光、限制开户、限制 交易等实施约束。”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一直以来监管部门规范市场参与者主要还是针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个人投资者约束较为欠缺。但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暴露的问题显示,某些个人投资者扰乱市场的作用也不可忽视,通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新业务全面纳入
2012年,证监会制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也是首部资本市场诚信规章。过去5年当中,无论政策层面还是市场层面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规则亟待更新。
近三年来国家相继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6个诚信建设方面的专门文件,明确要求建立一系列新的诚信建设、诚信监管制度机制,包括诚信承诺制度、诚信或者信用分类管理、严重失信“黑名单”、诚信者享“绿色通道”,这些规定需要通过修改办法来落实。
资本市场本身的发展,也对诚信监管提出新要求。一是市场层次增加,不仅主板、创业板不断扩大,“新三板”、私募基金市场发展迅速, 区域股权市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以及期货等领域也有新发展。二是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比如融资融券、债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等,都对诚信监管存在需求。
另一个更加直接的背景是股市异常波动暴露的问题。证监会在《办法》起草说明中表示,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反映出的“不成熟的交易者,不 完备的交易制度,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不适应的监管制度” 等突出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水平不高, 诚信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备,诚信约束的力度不够、效果不强等密切相关。
此次修订重点涵盖7个方面。包括扩大覆盖主体范围和信息内容范围、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黑名单”、市场准入环节要进行诚信承诺、对主要市场主体实行诚信积分管理、开设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建立市场主体之间诚信状况互查制度,以及强化事后监管的诚信约束。
其中,“黑名单”主要是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证券期货犯罪、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调查、拒不执行生效处罚决定及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失信信息。
前述相关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证监会业务部门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时,会查询诚信数据库,包括基本信息、负面信息、正面信息等,既有证监会处罚的信息,也有其他有共享机制的部委处罚的信息,综合进行判断,做出最后的决定。
“目前法律法规框架下,证监会行政处罚顶格罚款30万或60万,市场争议较大,认为处罚太轻。实际上诚信惩戒机制也是一种处罚措施。”该人士表示,由于在各个领域的诚信约束,并非一次处罚就结束,后续还有很多约束在“等着他们”。
禁止开户、限制交易
此次诚信监管扩围的一大特点是突出了对投资者的约束。
2015年以来,证监会逐步实现稽查执法常态化,查处了大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在监管层看来,股市异常波动暴露出我们的市场存在“不成熟的交易者,不 完备的交易制度,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不适应的监管制度”等问题,而这与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水平不高, 诚信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备,诚信约束的力度不够、效果不强等密切相关。
为此,证监会针对“不成熟的交易者”、“不完备的交易制度”,通过修改诚信办法,将交易者、投资者纳入诚 信档案,并建立对严重破坏市场诚信秩序者限制开立证券期 货账户等诚信监管制度;针对不完善的市场体系,将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以及债券违约事实信息等,纳入诚信档案和诚信监管范畴;针对不完善的监管制度,通过实现部际诚信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 激励,健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市场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修改过程中还着重强化了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诚信约束。
首先,从开户环节设立“禁入”限制,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开立证券账户时、证券公司在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查阅投资者、客户的诚信档案,“发现有法定的禁止参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情形的,不得为其开立相关账户”。
换言之,如果投资者存在禁止情形,将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拒绝开户。
所谓禁止情形,主要包括4类,即“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因欺诈发行、操纵市场、 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被行政处罚,被市场禁入”;“因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被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因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非法组织证券期货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处罚或采取清理整顿措施”, 以及“到期未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等。
其次,在信用类业务方面,明确证券公司在办理客户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转融通业务时,可以查阅客户、证券公司的诚信档案,并根据申请人的诚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办理,或确定和调整授信额度。
第三,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挂牌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在聘任高管人员 及从业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等市场活动中,应当查询相关对方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是否予以聘任、接受委托、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证监会目前已将《办法》全文在官网公示,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将根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后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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