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和使用。该《办法》将从本月起正式实施。据介绍,公共信用信息将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根据《办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将单位或者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要求,市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分别建立健全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将与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办法》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协商确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内容、归集标准、归集方式和公开属性等事项,编制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社会公布。
《办法》中规定了政府部门可以归集的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学历、学位等信息;就业状况、职称、资格等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此外,还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此外,《办法》规定了单位和自然人的不良信息具体内容。其中包括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信息;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单位的不良信息还有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被行政机关处理的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表彰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奖励信息;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慈善活动信息等内容将被纳入单位和自然人的良好信息记录。
《办法》规定,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实现单位和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其中,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单位和自然人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
《办法》中规定了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单位和自然人,可能面临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被重点核查;在安排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动;限制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惩戒。
同时,《办法》也指出,惩戒性措施,应当与单位和自然人的信用状况相适应、相匹配、相关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 我国商务信用服务业的现状与发展 2012/05/2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012/08/02
- 北京发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意见 2012/10/10
- 闫先生 投诉 申通快递 - 待解决
- 林女士 投诉 美团外卖 - 待解决
- 林女士 投诉 美团外卖 - 预警中
- 安先生 投诉 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 预警中
- 安先生 投诉 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 - 预警中
- 2017中国商业特许经营信用体系建设...
- 第六届全国商务诚信建设大会成功在京召...
- 公务员诚信建设 直接影响政府公信力
- 共享单车火爆的背后 折射出诚信的隐患
- 社会惩戒到底有多严?诚信体系建设体现...
- 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会成功召开。
- 国富泰与您共建"诚信之壤"
- “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启动大会暨中国盐...
- 第五届全国商务诚信建设大会 暨“互联...
- 电商“双11 ”有诚信才有未来
- 我国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倒逼企业诚信...
- “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完善征信体...
- 疫苗之“殇”?暴露的是社会诚信缺失的...
- 信用监管体制缺乏 “百度推广”深陷信...
- 2015年国富泰信用工作时间轴
- 第四届中国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推广与应用...
- 双十一走过“七年之痒” 电商诚信为首...
- “中国企业经营信用累计认证”正式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