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佛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记分”管理。《意见》6月1日起实施。
《意见》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从备案制度、诚信管理制度、服务流程等方面都明确了详细要求。《意见》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需到所在区住建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能在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及将租赁合同进行备案。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建立“一企业一档案”及“一人员一档案”制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记分”量化管理。根据记分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被分为A至E共5个诚信级别,相关部门将对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扣分并责令限期整改。
在与市民息息相关的房屋租赁服务流程方面,《意见》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佛山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经委托人同意才可对外发布租赁房源信息;此外,应当通过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且应与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一致。对已出租的房屋,要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取消委托的房屋,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同时,《意见》要求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此外,《意见》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应当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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