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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正式将信访人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2018-10-25 09:12:02 来源: 新华网
《常州市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信访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等作了明确规定。

1023日下午,从常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由常州市文明办、信访联席办、信用办联合制定的《常州市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18928日印发并公布施行,正式将信访人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今后,在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同时,将对信访人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作为法律之外的补充性惩戒方式,使信访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将有利于促进信访人回归理性,依法有序表达诉求,促进信访工作的公正公信和信访问题的依法妥善解决。

《常州市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信访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等作了明确规定。 此办法所称的信访人失信行为,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和诚信原则的行为。

信访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提醒、教育和惩戒。对于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信访人,由属地信访联席办进行书面提醒或诚信约谈;对于发生较重失信行为的信访人,可以采取日常抽查、限定范围公示、暂停或减少相关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对于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访人,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与政府主导的招标、限制贷款、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

信访人失信信息有效期,一般失信为1年,较重失信为2年,严重失信为3年。信访人在其失信信息有效期限内,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向原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经信用修复的信访人,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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