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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需要信用监管的补位
2019-01-07 09:54:24 来源: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将企业注销成立清算组的备案、登报发布债权人公告等,改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示公告。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

1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便利化改革措施,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注销难”问题。会议决定,将企业注销成立清算组的备案、登报发布债权人公告等,改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示公告。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

成立清算组的备案、登报发布债权人公告原本是企业注销的必要流程,目的是确保企业尽可能履行债务偿还义务后再注销。为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注销难”问题,现改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示公告,简化了流程,但还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恶意逃废债。

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明确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主体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各相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市场禁入、限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恶意逃废债的失信成本,为通过简化流程解决“注销难”问题提供了条件。因此,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的决策部署,简化注销流程的同时,还要发挥好信用监管的补位作用,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建议实行企业简易注销告知承诺制。2018年6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在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的同时,建议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时,审批机关告知其注销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注销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信用承诺内容在信用门户网站公示,审批机关批准简易注销。

二是建议实行恶意逃废债黑名单制度。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时,应公开承诺已尽可能履行债务并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一经核实存在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可将其列入恶意逃废债“黑名单”,即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并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具体参与部门和惩戒措施。

三是建议在审批简易注销时查询企业信用状况。1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试点范围,允许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在达到条件后再次申请简易注销;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未领用发票、无欠税等纳税人,可免于办理清税手续,直接申请简易注销;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建议审批企业简易注销申请时,应查询其信用状况,对于被国家有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可不予批准简易注销。(作者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余里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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