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山东省青岛市《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届时,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依法接受“行政罚”外,还将面临“信用罚”。
《办法》对价格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使用等作出规定,明确了价格信用等级划分、评定标准、等级使用、激励惩戒等各方面内容。按照《办法》,价格信用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等四个等级,由价格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其归集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前两个年度的价格信用信息进行评价,按等级不同实施分类监管。信用等级的评价标准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日常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情况直接相关,其中,未被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为“守信”;有1条价格失信信息但按规定进行了改正的为“一般失信”;有2条价格失信信息但按规定进行了改正,或者有1条价格失信信息,改正不到位的为“较重失信”;有3条及以上价格失信信息但按规定进行了改正,或者有2条及以上价格失信信息,改正不到位的为“严重失信”。另外,被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严重违法情形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拒不履行价格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直接被评价为“严重失信”等级。
《办法》提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被下达产生法律效力的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等法律文书或日常检查记录证明其遵纪守法,相关信息就会被记入其价格失信或守信记录,并作为开展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的合法依据。
价格主管部门将价格信用评价等级作为重要参考,实施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
“守信激励”:对于守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上级部署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活动、按“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被抽查以及办理投诉举报外,本年度可以免除价格监督检查。
“失信惩戒”:对于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年度被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或政策提醒告诫的次数分别不少于1次、2次、3次。
“黑名单”:被评价为严重失信等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被纳入价格信用“黑名单”,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在受到价格行政处罚时不得适用“减轻处罚”,且年度将接受3次以上的价格监督检查或政策提醒告诫。
“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被推送至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政府部门间联合惩戒。根据青岛市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将“黑名单”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对其采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约束和惩戒,使其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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