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向政协提案建议:建立个人信息分级制度,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再根据相应的信息等级对信息的收集、处理、共享、转让予以规定。
近年来,我国人工智能行业飞速发展。人工智能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大数据的信息采集离不开个人,而个人信息却亟需保护。但过于严苛的保护又会给数据的收集、利用造成一定的障碍,导致企业在业务创新过程中面临“不敢做”的境地。
“虽然数据的开发和保护存在某种意义上的矛盾,但就像我们现在既重视环境保护又追求经济可持续发展一样,数据的开发和保护也要注意把握好一个平衡点,数据的开发利用以及隐私保护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李正国说。为进一步解释清楚,李正国引入了两个概念——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主体。信息主体是指产生个人信息并享有个人信息权利的自然人。信息处理主体是指信息主体以外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作为信息主体的个人,应享有个人信息权,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而作为信息处理主体的互联网公司,在获得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收集、处理、利用、披露个人信息。
“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平衡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息是用户产生的,但互联网公司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方法对该信息进行了收集、再加工等处理,然后对其加以利用。二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点实际上也就是数据保护和开发的平衡点。” 李正国表示,在数据利用过程中,企业获得了收益,用户也获得了便利,二者实际上是双赢的。所以,在双赢的前提下,找到一个既有利于数据开发、又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平衡点是可行的。建立个人信息分级制度,可以让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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