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5月1日起
新修订《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实施
以下简称新《市条》
截止2018年底,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达268万辆,机动车驾驶人344万人,城区道路突破8000公里,较2010年分别增长125%、119%和43%,新问题、新矛盾、新业态不断涌现,交通拥堵、秩序治理及事故防控压力日益艰巨。《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2010年实施以来,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强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刑法修正案(八)(九)》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上位法相继出台或作出修订。
2018年12月21日第十六届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为破解当前交通管理面临的新老难题,服务城市精细化建设管理,此次修订时隔9年对2010年《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一次全面修订。新修订《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在去年12月21日通过第十六届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1月9日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于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市条》也从原来的53条扩充到了77条。
其中
网约车、共享单车等新业态首次进入新《市条》
黄牛买卖分将被剥夺驾驶资格
实行交通信用管理
从严打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强化执法保障
......
都与我们的交通出行有关
一起来看
看点01
网约车、共享单车等新业态首次进入新《市条》
不得向无证人员车辆派单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网约车、共享单车等新型交通出行方式的出现给广大市民提供了便利。同时网约车交通违法多发,共享单车的无序投放也给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管理难点。
此次新《市条》首次将网约车准入、运行机制、监管方式以及共享单车总量控制、有序投放等相关规定写入,为相关管理工作后续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南京共有滴滴、美团、首汽、曹操等多家网约车公司,但其中部分网约车驾驶员还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证,车辆也非营运车辆,非法营运、违规派单等现象时有发生。
处罚
新《市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未取得合法资质驾驶人或车辆派单的,最高将面临3万元的处罚;
如网约车平台未将相关信息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还将最高面临10万元的处罚。
此次新《市条》的出台,将对规范网约车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看点02
创新记分管理模式“学法免分”有法可依
学法免分可通过网络在线学习
目前南京机动车驾驶人已达344万,随着机动车驾驶人的持续增加,如何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更好的记分管理、教育学习一直以来是交管部门思考的重点。
此次新《市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工作中,可以通过网络在线学习考试等方式,推行前置式、预警式教育学习,创新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
为交管部门创新机动车驾驶人记分管理手段、提供更多学习教育渠道提供了法制依据。
看点03
黄牛买卖分将被剥夺驾驶资格
禁止以支付报酬等形式让他人替代记分
此次新《市条》出台对黄牛买卖分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设定了具体的罚则。
处罚
其中第七十条规定,以支付报酬等形式让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以营利为目的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看点04
实行交通信用管理体系
将文明交通纳入信用管理范畴
本次市条修订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范畴,实现了交通文明信用管理的全覆盖。明确规定了文明交通信用工作的基本原则、信用管理等级认定的方式以及对于失信人员实行综合运用、联动惩戒的管理手段,同时授权南京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的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南京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
看点05
面对新问题完善制度建设
规范交通秩序
本次新修订的《市条》中新增了一系列新规定,为有效规范交通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新增规定
其中,为提高机场、火车站附近道路通行效率,新《市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空载车辆不得驶入火车站、机场等落客平台、通道;驶入落客平台、通道的车辆不得上客。
新《市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加油站不得为燃油助力车、未悬挂号牌的车辆等提供加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新《市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除此之外,像车内悬挂装饰摆件,车外安装个性玩偶等新情况新《市条》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看点06
从严打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扰乱秩序、妨碍执法依法处理
近年来,随着道路上违法行为形态的变化,开斗气车、轰鸣疾驶、追逐竞驶等违法行为主观恶意性明显,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已超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调整范畴。
新《市条》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涉及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新《市条》还规定,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配合检查、调查,不得隐瞒、谎报、拒不提供身份信息以及采取锁门窗、冲卡等逃避的方式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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