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淘宝卖家反映,一名顾客在五一假期前购入18件衣服,总价4600多元,假期后以“不喜欢”为由发起无理由退货,但卖家发现,买家在朋友圈发布了大量穿其店内新衣服旅行拍的照片。5月12日,买家通过微博公开致歉。阿里巴巴公关部回应称,经双方协商,买家所购衣物9件不可退(《新京报》新媒体5月12日)。
恶意退货,不属于消费者的“后悔权”,不受法律保护。《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在这次申请退货的18件衣服中,当事人和朋友穿着其中9件衣服去旅行、拍照,不仅可视为使用了(非试穿)商品,且超过了功能范畴,作出不予退货的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值得反思的是,如果不是朋友圈的照片泄露了天机,这些已外出“试穿”的衣服就可能顺利地完成退货。
事实上,在电商行业,消费者利用“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钻空子,较为常见。此前,有媒体就报道过“租衣客”群体,这部分消费者专门从网上购买高档衣服,小心穿着,风光几天后便退货。退货只需花邮费10块,算下来,相当于一天花两三块租衣费。
“7天无理由退货”起源于部分电商的自发行为,后被写入2014年实施的新消法。这一规定的本义是通过赋予网络交易“后悔权”,保障消费者权益,但在现实中,由于对消费者缺少有力的约束,“后悔权”被不少无良者滥用。上述事件被曝光后,有淘宝卖家反映部分“试穿族”长期、频繁利用该规则试穿退货,甚至还有人建立了“退货经验交流群”。此外,还有少数人故意买正品,退假货。
“7天无理由退货”本是一种双赢举措,倘若被滥用,就有可能走向“双输”,甚至破坏整个电商行业生态环境。
退货无理由,不代表真的无理由,更不代表可以无诚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指出,无理由退货义务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便要想做到这一点,离不开信用机制约束。比如,如果消费者被发现恶意退货或者诈骗退货,那么轻则可被商家列入黑名单,影响以后购物消费,重则应写进个人信用记录,让其工作与生活处处受限。
可见,“7天无理由退货”需要信用机制配套。目前,淘宝推出了“云标签”功能,如果被卖家标记为“恶意买家”,其购买评价行为将是无效的。有关部门不妨牵头组织各大电商平台,建立完善买家信用机制,实行“黑名单”共享,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对恶意退货行为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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