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颁布实施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突飞猛进,尤其是2015年国家发改委等数十个政府职能部门针对失信企业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对构建社会守法履约文化和改善营商环境的效果日益凸显。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社会治理的目标和任务:到2050年完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部分也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从社会信用体系的特征看,其具有柔韧性强、覆盖面宽、参与性广、社会接受程度高等特点,具备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诸多优势。同时,经过二十年的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已能较好适应数字化精确治理的要求,因此可以说社会信用体系可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最佳选择,其可以支撑社会达到更高善治水平,也逐步成为了社会共识。
然而,在目前我国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除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领域外,政务诚信、司法公信领域的体系设计和建设几乎没有国际经验可供借鉴,需要做大量的探索。在国家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许多城市和行业都积极响应,勇于探索的情形四处开花,如行人闯红灯减信用分、失信被执行人子女上学受限、手机振铃提示“老赖”、地铁不文明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等。
方式方法探索和创新本没有错,但信用惩戒具有很强的惩戒效用,一个个体一旦被认定为失信者,就会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承受社会谴责、工作生活不便或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即“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因此对其的运用也要谨慎科学。不论政府还是民众,不能因为在工作中遇到一点难题,就想着动用信用惩戒这一利器去治理,否则不仅容易造成什么问题都往信用体系这只“大箩筐”里装的乱象,也会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出现急躁冒进和走弯路的状况。
如今年3月底一则有关浙江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称“恶意跳槽或将影响个人信用”的报道,就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有媒体就此发起调查,结果显示八成网友对此说法投反对票。将频繁跳槽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可视作地方政府探索职业信用制度建设的一种设想。殊不知,信用惩戒制度创新是一个牵涉不同群体利益、且有道德和法律框架约束的复杂技术活儿。暂不论如何认定员工跳槽是否恶意,单就将企业员工频繁跳槽视为失信行为,或判断某种跳槽为恶意行为,在认识上就是错误的,作为主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的人社部门尤其不该有这种看法。政府要依法行政,用信用惩戒机制去震慑或处罚频繁跳槽的企业员工,在合规性方面恐有问题,也没有上位法支撑。这一问题一度成为舆论热点,也从侧面反映出个别地方政府对信用惩戒机制、信用管理的认知还存在不足。
鉴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尤其是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直接涉及对公民或企业行为和权利的限制,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治理组织在运用其创新社会治理时也须谨慎适当。从目前的社会实践看,很多信用惩戒的举措在法理上或许没错,却可能错在实施方式上,错在程序设计上,也可能错在解释不够细致和权威上,由此产生了本不该产生的负面社会效果。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地方政府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也应遵循法治原则,提高合规性审查水平,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声誉,充分发挥其正向价值,推动社会治理水平迈上新台阶。(作者:林钧跃 系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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