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正式印发。五类失信主体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
办法所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区县政府、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主体),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主体)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黑名单”管理主体依托济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和“信用济南”网站的相关模块实施“黑名单”管理。 “黑名单”管理主体负责提供“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依据、有效期、公开属性等内容,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形成全市“黑名单”标准目录,按程序统一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更新。
失信主体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认定“黑名单”信息来源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中反映失信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依权限发布或者公告的等级评价结果;恶意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公用事业费的信息;
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作为“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黑名单”管理主体应当明确本行业、本领域“黑名单”信用修复的条件、方式和具体流程。失信主体可通过“信用济南”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黑名单”管理主体按规定程序办理。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按规定程序完成信用修复的,及时撤出“黑名单”并通过市信用平台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实施联合惩戒;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济南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市信用平台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黑名单”信息归集、披露、应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
这一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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