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可享受哪些便利和优惠?10月24日至25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记者了解到,《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其中拟规定诚实守信者,可享受停车收费、医疗就诊等5类优惠。
《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注重社会信用主体尤其是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构建全链条制度保护”的做法,得到了相关专家和百姓的一致认可。
在此基础上,部分专家和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条例应该在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效率和安全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制度设计,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为此,《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自然人低信用分“不得用于失信惩戒,不得以低信用分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防止信用管理“泛道德化”或者“人格分等”的问题。同时明确,建立报送失信信息时的“提醒告知”机制,并区分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对失信信息设置了查询期限。
加强对诚实守信主体的激励,增强“信誉有用”的场景设置,是一审中常委会委员们的主要建议。在充分考量社会现实需求和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南京市人大法制委认为应当通过不断丰富以信用为基础的惠民便企措施,优化对社会主体的服务与管理。
为此,《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区分社会信用主体和自然人,修改完善了对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明确“不失信”即为一般守信主体,并对“一般守信”的自然人,明确可以享受“就业创业”“民生保障”等公共服务便利和“政府公益性场馆”服务便利。对具有良好信息的模范践行诚实守信的个人,《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结合南京市民卡诚信激励功能,规定可以享受“交通出行、文旅消费、金融信贷、公共停车场收费、医疗就诊等方面优惠和便利”。《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还特别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通过更广泛灵活的方式,为守信主体提供各类优惠。
对信用修复的规定,也是百姓十分关注的问题。《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按照失信行为严重性、危害程度等,设定了不同修复门槛,明确社会信用主体可以通过公开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告、承担违约责任、与权利人和解等方式修复信用。同时,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条例(草案二审稿)》列举了“存在国家规定的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修复的”三种明确不可修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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