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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信用条例提请审议失信主体
2019-12-02 09:26:39 来源:南方日报
此次广东探索开展地方信用立法,旨在满足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为加快形成守信重诺的社会风气,草案着重强化了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规定。

在广东,企业和个人失信将付出更大的代价。11月28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进行审议。该条例提出授权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一旦责任主体有失信行为,将面临着限制公共资源交易、提高政府参投项目保证金比例、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一系列惩戒措施“组合拳”。这将极大提高企业和个人失信成本,倒逼责任主体依法守信,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目前,我国尚未有全国层面的信用立法,此次广东探索开展地方信用立法,旨在满足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为加快形成守信重诺的社会风气,草案着重强化了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规定。

其中在守信奖励方面,草案提出了具体的奖励措施,包括在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检查等方面的便利措施。比如在申请行政许可中可享受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在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时,对守信主体予以减免保证金的优待。

与之相对,失信主体则面临着更严厉的限制和惩处。草案列举了包括约谈告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公共资源交易等惩戒措施,并提出在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上,要求失信者提高保证金比例。

按照草案规定,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招投标、日常监督管理、表彰奖励、国家工作人员招录等工作中,有关组织可以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同时,惩戒措施将不再限于单一范围内实施,草案特别提出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信用奖惩发起与响应机制,既为守信主体提供享受守信便利“通票”,也让失信主体无处可逃。

信用等级的差异也将影响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力度。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的分级分类监管。

除了政府给予的惩戒之外,草案还分列了行业和市场性惩戒措施,提出鼓励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以及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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