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28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加强省辽宁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内容体现了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参考了省政府相关规章规定,吸收借鉴了部分省份信用立法的经验做法,突出了辽宁省实际。
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方面,《条例》规定,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息主体信用档案;制定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各行业、各领域需要记入信用档案的公共信用信息具体项目。信息提供主体要按照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查询和政务共享三种方式通过“信用中国(辽宁)”网站等渠道免费披露公共信用信息。
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方面,《条例》规定了信息提供主体制定严重失信名单认定管理办法。并规定编制信用奖惩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措施等事项。同时规定,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将信息提供主体报送的严重失信名单纳入其中。
在建立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方面,《条例》规定,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机制,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决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实施惩戒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信息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条例》规定,失信信息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要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针对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相关行为,将依法处分公共信用信息有关单位的涉事人员,并对企业和个人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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