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等4部门正式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同时,《办法》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
“这是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30年来的里程碑式事件。”东方金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春江认为,这将重塑评级行业发展格局,强化评级行业发展规范性,提升评级机构评级服务水平,推动评级行业在新的历史时期迈上新台阶。
30年来,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信用评级机构规模不断壮大,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结果更加趋于合理,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
《办法》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这改变了过去多头监管的格局。
此前,我国债券市场一直处于相对分割状态,不同债券品种由不同监管部门核准或者注册,在不同的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债券市场相对分割带来了对评级机构的多头监管,评级机构遵循监管和自律规定的成本居高不下。因此,评级行业多年来呼吁监管机构能够逐步统一监管。
俞春江说,《办法》确立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框架,凝聚了监管共识,建立了部际协调机制,有利于发挥监管合力,这标志着评级行业监管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央行有关负责人强调,《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国金融市场运行产生积极影响,能够促进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有助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办法》有助于弥补监管短板,推动我国评级业在新的历史时期规范发展;此外,《办法》的出台还是在具体制度层面落实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部署,有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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