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科研领域存在的贿赂、造假、重复申报等失信和违法行为,哈尔滨市出台并从12月开始执行严格的科研诚信管理新规,严重失信主体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将被限期或永久性取消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新颁布实施的《哈尔滨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适用对象包括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和人员、科技服务机构、评估评审人员等,涵盖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并尝试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
《办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和分类管理,依守信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D级为严重失信。
《办法》列举的失信行为包括:采取贿赂、造假、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夸大或虚构项目成果,不执行合同或任务书约定,利用职能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利用管理、评审等身份索贿和受贿,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等。
严重失信是指有上述失信行为且受到以下处理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受到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因伪造、篡改、抄袭等行为被学术出版刊物撤稿,被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等。
被列入守信激励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将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审评估委托、科技奖励推荐等方面获得优先支持。
失信主体视情节轻重将受到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活动,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一定期限或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资格、评审专家等资格。
《办法》规定,科研领域信用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鼓励失信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通过主动修复达到退出条件、失信惩戒有效期届满、认定标准改变后不符合新标准的失信主体将退出惩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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