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梅州市发改局了解到,为加快推进梅州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该局日前发出《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通知》提出了“充分认识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信息的重要意义”等六点建议。
据了解,信用记录是指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梅州市多领域已应用信用证明
《通知》指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此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相应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点领域有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等。
记者了解到,梅州市已在规定的五大类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梅州市早在2010年开始实行并于2016年进一步推进了投标人提供有关信用记录的要求。政府采购领域也于2016年起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信用记录等证明材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负责人朱先生向记者介绍。此外,今年7月10日举行的梅州市诚信粮油企业表彰会也是梅州市首次在先进单位评比中要求提供信用报告。
去年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下发后,梅州市发改部门认真牵头落实,此《通知》更是构建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程动态信用监管机制的有效举措。各部门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改善社会管理。同时有利于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
《通知》还指出,要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以及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力度。
推动信用报告应用强化责任落实
市发改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如信用信息主体未提交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可在办理业务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信用核查。各单位还须制订事项清单和实施方案报市发改局备案。事项清单和实施方案要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审核中,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企业,须指导企业及时申请信用修复。根据规定,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在信用网站上公示满3个月后,企业就可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免费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
同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遵循《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不得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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