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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在依法依规的大道上
2020-12-21 09:35:42 来源:中国信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正式向社会发布。《指导意见》的制定出台,正式拉开了依法依规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大幕。

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在依法依规的大道上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向社会发布。《指导意见》的制定出台,正式拉开了依法依规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大幕。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实现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跨越发展。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失信约束机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不单“黑名单”“老赖”“信用分”等信用建设概念成为百姓耳熟能详的词语;“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也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任何一种成功的制度创新,在进行开创性探索之后,以法治化形式加以规范都是一条必经之路。反过来,法治化的规范,也将成为制度创新健康发展的长远保障。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言,同样如此。既能调动各部门各地方积极性,又能进一步实现规范化法治化发展,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建立统一标准的客观需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的同时,各部门各地方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开展了很多积极、有益的探索,但也出现了一些理论上的分歧,特别是对于哪些行为是失信行为,可与个人信用相挂钩,不同部门、不同个人都有不同认识。例如前一段时间个别地方将“地铁进食”“闯红灯”“乱扔垃圾”等列入“黑名单”甚至联合惩戒范畴,引起了社会争议,凸显了将失信治理纳入法治轨道的紧迫性。《指导意见》对最受关注的信用信息的纳入、共享公开,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都要求依法依规进行,为地方行业的探索进一步明确了边界。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在国家层面上位法缺失的大背景下,强调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按照措施清单执行,是为全社会明确统一标准,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需要。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维护失信主体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近两年来,关于失信联合惩戒是否是一种行政处罚,成为了法律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尽管大家看法不同,但都认为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的影响远高于一般的行政处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曾遇到过因公共场所控烟不力进入了“信用中国”网络失信惩戒名录的大型医院,因未及时缴纳物业费被限乘高铁飞机的个人……“动辄得咎”已引起了一些轻微失信主体的担忧和恐慌。《指导意见》特别明确,要确保失信行为与惩戒措施过惩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明确“过惩相当”原则,为今后的失信惩戒划定了尺度,也是维护失信主体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社会领域法律制度,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社会规范,强化道德规范建设,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以良法促进社会建设、保障社会善治”。建立健全合理的信用制度、有据可查的信用体系,将让道德规范发挥更加强有力的约束作用。《指导意见》从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全流程提出了阶段性规范要求,不仅将对依法依规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为正在加快进行的社会信用立法提供参考借鉴,还将为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进一步夯实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随着《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我国的诚信建设也将沿着法治的轨道加速前行,行稳致远,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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