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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代表建议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21-01-21 10:17:19 来源:新京报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在即。去年以来,多名代表关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交了关于加快信用立法、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联合惩戒等建议。日前,相关部门回应,北京已经开始相关立法研究工作。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在即。去年以来,多名代表关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交了关于加快信用立法、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联合惩戒等建议。日前,相关部门回应,北京已经开始相关立法研究工作。

建议推进社会信用信息立法

朝阳团的代表刘子华介绍,2018年5月,北京已经推出了《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他援引了一个数据,2018年,在全市联合惩戒机制的威慑下,17%的“老赖”自动履行还债义务,近50%的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补缴了税款。

“该办法毕竟仅是地方政府规章,从效力层级上,仅为地方政府规章,远远低于由各级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北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更高层级、更加完善的社会信用立法,来保障经济社会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刘子华说。

因此,他建议积极推进《北京市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的立法工作。重点通过合理划定并扩张社会信用信息的范围、尝试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北京的社会信用体系。

他建议,北京市有关机构,可以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 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此种评价体系可以在相关主体正常经营,尚未陷入信用困境之前就通过给出客观评价的方式, 督促其重视信用,维护信用。

建议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解决民企融资难

来自房山团的代表刘宁认为,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支持服务体系建设,也是破解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方式之一。

她建议,应根据中小微企业生产规模、资产状况、经营和盈利能力等实际情况,改革创新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的体制机制,有针对性地设定信用评级的标准和条 件,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体现灵活性。尤其是要放宽对中小微企业资产规模的要求,重点考核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策略、产品定位、管理层素质、核心技术、发展潜 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等关键指标,避免发生因以偏概全和主观判断使中小微企业被“玻璃门”挡在金融市场之外,造成制度性伤害。

同时,她认为,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还可进一步强化信用评级对中小微企业经济行为的约束作用。应该建立和完善跨部门信用违约信息交换和惩戒机制,用刚性约束促使企业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端正经营思想,增强诚信意识,树立契约精神。

追问1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目的是什么?

可以实现联合惩戒,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

目前,对于失信的惩戒,只能由法院来执行,但是执行难的问题普遍存在。

“我觉得,建立信用体系恐怕是最好的管理模式,比如通过失信‘黑名单’来进行惩戒。一个人进入‘黑名单’了,另外一个银行也不再贷款给他,那么利用这一 个信息就可以实现另外一个部门或者机构对这个人的情况判断,这样来讲,全社会就对不守信的人进行约束。目前,很多人有了这方面意识,执行法院的判决书的意 识越来越强。”刘子华说。

刘子华建议,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 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同时,他还建议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此前的信用体系,一定程度上存在黑名单易上难下的问题。部分市场主体在履行义务,弥补信用后,却无法及时取消黑名单,导致正常经营受到限制。此种情况,也不利于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弥补信用。”

刘子华建议,如果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 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可以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 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

追问2

与传统熟人社会的道德评价有何区别?

现代的信用评价体系是一个全社会、各个机构共同建立的信用体系

中国古代传统的熟人社会,是否守信的道德评价往往能够对一个人产生很强的约束力。不过,刘子华认为,这和现代化的信用体系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古代其实是一种家族式熟人社会,今天信用评价体系是一个全社会、各个机构共同建立的信用体系。一个机构将某个人的信息公开以后,评价的往往是别的机 构。比如,我是一个银行,我不评价一个人信息的好坏,我只是把这个信息公开出来,使用者会进行信息评估,自己测算如果跟这个人交易,可能会产生多大的风 险。”刘子华说。

他认为,如果全社会都在使用这些信息,覆盖各个领域、不同行业当中,如果有人难以履行合约,执行能力不够,使用信息的 人就会做出相应的判断。“所以,这种信用体系,总的来讲,不是针对一个人,也不是只进行一个特定的评价。但如果一个人被判定为不诚信,那对他来说,是一件 非常麻烦的事,不仅仅是不能坐高铁、不能坐飞机这么简单,在其他方面还会有更大的限制。”

■ 回应

市经信局:相关立法工作正在研究推进中

2015年以来,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顶层设计文件,颁布了《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指导文件。

市经信局在对代表的回应中表示,市经信局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管理办法》为依据,以完善市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基础,以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为支撑,以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为重点,大力推进北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20年,市经信局积极推进了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市经信局表示,相应立法主要为了解决社会信用信息范围、规范失信行为分类和认定标准、确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规范信用奖惩的标准和程序、确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力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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