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涉及领域多,其质量安全状况关系到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成败,关系到我国能否从制造大国成功转型为制造强国。强化关系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安全监管,提升消费品安全水平正当其时。
一、我国消费品安全现状
一是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参差不齐。从企业的整体情况来看,占有较大比例的加工企业管理基础较为薄弱,缺乏系统、科学的管理体系,相关的管理制度欠缺或不健全,甚至还有相当多的企业仍然采用简单传统的家庭式管理方法。二是原辅材料监控难以到位。由于消费品加工所涉及的原辅材料种类繁多,而大多数企业缺乏必备的检验设施和条件,大多数消费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出厂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很多企业对产品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内在质量的控制只是依靠个人经验或传统方法。三是企业采标情况不容乐观。从总体情况来看,大中型企业的标准执行情况较好,基本消灭了无标生产的违规违法现象;而消费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较多,其从业人员大部分来源于农民,质量意识较差,技术水平较低,日常生产难以做到依标生产,从而产品的质量安全难以得到保证,因而也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
二、消费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理念落后,尚未树立长期监管意识。地方政府监管人员对“消费品安全”的理解过分狭隘,导致监管理念落后:一是地方监管理念存在较大的偏差,对消费品安全各领域重视程度不同。政府监管存在重食品药品、轻消费品和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二是地方政府尚未树立长期监管意识。目前,消费品安全监管带有很强的短期行为色彩,往往是消费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才进行突击检查和处理,而后很快便偃旗息鼓,缺乏长期监督力度和态势,导致部分有问题企业有空子可钻。
(二)监管主体单一,社会监督力量薄弱。消费品行业协会监督虚位,消费者组织缺乏权威性;消费者组织对消费品存在的问题,因无法进行检测,处理消费品质量问题缺乏时效性,在消费品安全社会监督中缺乏权威性。消费者力量软弱。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特别是后发展地区的消费者买了假冒伪劣商品而很少寻求法律保护,主要是因为消费者的分散性和个体性,缺乏信息收集、分析、判断的能力,并且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的成本巨大。
(三)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完整性。我国关于消费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虽然众多,但无专门的《消费品安全法》。消费品安全标准制度不完善。许多领域根本没有标准,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标准总体水平偏低,技术含量低;覆盖面远远不够,与国际接轨程度不够,从而导致标准的可信度在国际上不高;标准之间不协调,交叉重复现象较为严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也存在着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有些企业标准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些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连强制标准也实施不到位。
(四)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落后。如果说制度不完善是消费品监管的一块“硬伤”,那么消费品安全监管技术落后则是我国消费品监管的一块“软肋”。消费品安全监管技术落后主要表现在检测手段落后,同时新产品、新资源、新技术、新工艺加工消费品的安全性研究也欠缺评估。
三、完善消费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消费品安全监管法规政策。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行严格的消费品安全管理的基础,我国政府应当为消费品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并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为竞争者提供互动性的法律约束。
(二)建立科学的消费品监管人员的绩效评价体系。在现有的政绩考核指标下,对于能给地方政府带来大量税收的当地的消费品企业,地方政府往往采取保护措施,从而使监管部门无法顺利开展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消费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不配合,从而间接地降低了消费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效率。因此急需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政绩效考评体系,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还应涵盖社会效益,而不能应仅仅局限在发展经济的能力,应该趋向于一个综合的指标体系,把消费品安全作为一个能带来社会效益的指标纳入到绩效考评体系中去,规范官员的行为取向以及行为模式,用来实现地方政府行为的法制正常化,从而最终达到改善协调政府之间利益关系的目的,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三)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当前消费品安全监管的执法中,对于监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做得不够到位,主要表现在对责任追究的不重视、处罚过轻、以其他责任代替法律责任等。应该加强各级人大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纠正并撤销违法的危害消费品安全的行政行为。
(四)改进消费品安全监管技术。统一技术标准解决执法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漏洞、交叉、缺陷、强度不够等问题,增强法律效力。消费品安全法对消费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是缺乏细化的,保障消费品安全,要确保消费品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完善检测检验体系,尽快建立公正权威的消费品安全公共实验室,提升各地方政府实验室的硬件配置,为消费品安全管理提供有力的科学的技术支撑。
(五)加强消费品行业协会组织的建设。行业协会可通过沟通、协调、服务等方式,在引导消费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而减少消费品市场中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行业协会的发展是需要政府的支持和重视的,地方政府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支持行业协会的合法设立以及正常运转,引导其在消费品安全监管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鼓励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工作。当消费品安全影响到公众的生命安全时,作为社会信息渠道的媒介应该负责任地披露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并正确引导舆论。政府也要创造宽松有利的环境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舆论监督工作,大力支持并且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对消费品安全案件的调查和报道,使之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导向作用。
(七)动员激励消费者参与消费品安全治理。因为消费品市场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个人在获取消费品安全信息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义务也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用来及时发布消费品安全信息,避免造成现阶段各监管部门各自为政,信息发布零散,甚至相互冲突,从而导致消费者无从选择的局面。消费者治理力量作为最基础的力量,政府一方面要以法律形式确立消费者权利,促使消费者尽快成熟起来,并学会自我保护;要重点加大重大消费品安全事件信息、消费品抽检结果、问题消费品预警信息的披露力度。同时也要畅通消费者举报、投诉消费品安全案件的渠道,规范举报、投诉的回应机制,从而激发消费者对消费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要降低消费者参加消费品安全治理的成本。此外还需要强化消费者协会的力量,以此来引导消费者的消费品安全需求行为,激励消费者参与消费品安全治理。(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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