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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比较——以食品药品安全为例
2020-09-25 09:52:32 来源:源点credit
食品药品与每一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关乎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食品药品与每一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关乎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当前,生活水平质量在不断提升,经济发展和社会对食品药品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也有了更高的期待。用信用来探索与解决食品药品行业问题的脚步一直在前进。今天,跟着源点小编一起了解信用与食品药品行业的那些事儿。

食品药品行业的信用发展路程

01

2004年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推动《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现确定黑龙江省、江苏省、四川省、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重点联系单位

02

2004年 《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两节”期间,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诚信和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倡导守法诚信经营,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增强企业自律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失信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市场信用环境。

03

2015年 《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提出三个阶段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2016年底前)初步构建信用等级评价机制。

第二阶段(2017年—2018年),初步建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阶段(2019年—2020年),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信用结果公开与联合惩戒,初步实现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04

2016年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外界公示。

05

2017年 《关于对税务等领域信用A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激励的措施》

行信用激励动态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符合联合激励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从联合激励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激励措施。

从2004年开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始提出构建药品的信用分类管理机制。2015年出台的《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使得各省(自治区)纷纷出台了食品药品行业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此文对贵州、福建、内蒙古、广西、江苏、湖北六个省份的关于食品药品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

章节比较

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业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为例,该管理办法共有十章,其次是贵州省有九章,而湖北与江苏仅有六章,共有的章节已用√标记,没有的章节用“——”标记。

法律依据

2014年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2015年出台的《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这六个省(自治区)提供了法律依据与参考标准。一些省份管理办法参考了两个文件,一些省份只参考了其中之一。

信用信息归集

六个省份出台的管理办法都用单独的章节(第二章)来描述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分类,其中内蒙古与福建省的归集内容较为详细,不同部分已标红。

信用评价标准

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划分:六个省份都对生产经营者划分了不同的信用等级,贵州省、福建省、江苏省、内蒙古和广西分别以A、B、C、D等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企业。湖北则划分了严重失信、失信、守信、示范守信四个等级。

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确定的主要依据是:

(一)是否能在行业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二)是否存在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事实;

(三)违法行为是否属主观故意;

(四)违法行为是否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分类监管

六省的管理办法都用单独的章节对信用分类监管做了规定,分别对A、B、C、D四个不同等级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对失信企业实行奖惩措施。如贵州省对评定为A级的企业可优先接受政府表彰,可在信用管理系统优先展示企业形象,可优先办理行政审批等业务。对评定等级为D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增加产品监督抽检批次等。

信用信息公开

贵州省和内蒙古自治区都对信用信息的保存、发布、交换进行了规定。管理办法要求本省的信用管理系统需要和省和其他省公众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报送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发布;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发布。

江苏省和湖北省未对信用信息的公开与保存做出相关规定。

福建省对信用信息的保存做出规定,以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运用作为加强食品药品全过程监管的资源支撑,作为加强部门联动、提高监管合力的重要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社会集中公布上一年度的严重失信等级、失信等级和示范守信等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及依据。

注:只找到以上六个省份的,若有遗漏可在评论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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